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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 本报记者 李 漠 实习记者 周 斌 2006-1-23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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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扣、工商罚 金额达几百万元 法院只认定 79 万元 超出部分至今未还
孙善良就在如蜂巢般繁忙的虹桥机场从事国际鲜活货物空运代理业务。因为利益趋使而逃重(即,虚报重量,套取客户运费),他跌进了深渊,至今还在挣扎。 2005 年 12 月 27 日 ,记者再次电话采访他,他带着哭腔说:“因为违法逃重,我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上海工商局机场分局却对刑事案件进行了处罚,至今不返还我的 600 多万元,我要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眸 2001 年 3 月 6 日 ,虹桥机场公安分局刑警孙琛等人敲开孙家的大门,抄走人民币 752 万元和美金 18.9 万元。 4 月 11 日 ,虹桥机场公安分局以孙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他被批准逮捕。 之后,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7 月 6 日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孙善良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收了孙 530 多万元,并称孙如对该处罚有异议,可于 2001 年 7 月 12 日 到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虹桥机场内虹达楼 212 室进行陈述或者辩解。而当时孙正在高墙内羁押,他既无法陈述,又无法辩解。孙以及家人,始终没有得到上海工商局机场分局应该出具的财务专用罚没发票。 孙不服工商的行政处罚,于 2001 年 10 月 8 日 ,由代理律师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据孙回忆说,公安、工商曾三番两次让他撤诉,都遭到他的拒绝。 12 月 25 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未经复议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程序要求”为由,驳回起诉。 2002 年 4 月 5 日 ,上海工商局机场分局又以原处罚告知权部分有误需要重新告知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他们将此《告知书》交给了孙的妻子,而非孙本人。而此时,孙案还处于起诉、审判阶段,孙的家属是无法见到孙的,《告知书》自然无法告知孙。 9 月 17 日 ,长宁区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判决认定孙在货物空运代理业务中逃重 44951 公斤,价值人民币 79.2 万元,判处其有其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 79 万元人民币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孙的家人立即咨询律师得知,除法院认定处理过的赃款,其余的应该依法返还。 2003 年 7 月 28 日 ,孙请求返还其余被抄钱款,但未果。 2005 年 6 月 16 日 ,孙被释放。他依然不服工商的行政处罚,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工商局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8 月 15 日 ,孙又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汇区法院以同样理由作出了维持市工商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孙又提起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开庭。孙与家人在焦急等待。 三缄其口 本案是刑事案件,而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却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犯罪嫌疑人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要求,个案处罚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此案是否经过批准?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施行规定》要求,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施行听证程序,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为什么没有对孙案履行听证程序?工商没收了孙 530 余万元,有法律依据吗?法院确认赃款之外的款项,是否应该返还?公安和工商是如何处理的?带着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上海工商和公安两个相关部门。 11 月 24 日 早,记者在虹桥机场工商所、工商分局、市工商局、虹桥机场公安分局等单位转了一天,采访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答复。 专家说案 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黄业华律师认为,此案为刑事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参与罚没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此案的案由是职务侵占,孙善良的主体身份已得到确认,而机场工商分局却以没收非法所得为由予以处罚,显然是和法律判决相悖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处罚决定书上也没有写明事实根据、证据。机场工商分局的行为显然超过了法定权限,属于滥用职权。 一、在我国最有效的证据莫过于法律判决书。在本案中,法院已经对孙善良职务侵占的标的额的认定是 79.2 万元人民币,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赃款人民币 79 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而机场工商分局却又进行处罚,没收了孙善良 530 余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工商分局也没有按规定出具专用的财务发票,罚没款是否上缴国库,值得怀疑。 二、虹桥机场公安分局扣押孙 752 万元人民币, 18.9 万美金,除了法院判决处理的,按照规定,剩余的款项,就应该返还当事人。而公安局却把剩余款转给了机场工商分局,收缴款,就成了机场工商分局的罚没款。作为行政单位的机场工商分局到侦查机关虹桥公安分局拿钱款的依据是没有的。而且剩余款项 129.6 万元人民币及美金 6.9 万元,至今下落不明。 北大法学院刑法学 梁华仁 教授认为,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分为两大类,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处理此案时公安机关可能以行政案件入手,定性为刑事案件后移送法院审理。法院以职务侵占审理此案,但并不影响工商部门以行政法规对孙善良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在我国一些地区,对非法经营目前依然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商局对孙善良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合法的。与法院判决的没收财产、返还赃款并不矛盾。虹桥机场公安分局扣押孙 752 万元人民币, 18.9 万美金,除去法院判决处理的,根据机场工商分局的处理决定,可以直接把钱划拨到工商分局。当然工商分局有书面的划拨金额要求,即原处罚的 530 余万元。工商分局应当对孙善良出具行政处罚的收据,剩余款项 129.6 万元人民币及美金 6.9 万元应由公安机关返还孙善良。 截稿时,孙以及家人还在苦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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