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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中国反腐七大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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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赵矗 张有义 2006-1-23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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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是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第二年,是一个关键年。新年伊始,从中央一系列的反腐、反贪的决策中,从年前年后一系列对腐败问题的严惩之中,人们发现了国家在反腐举措上的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在不断调整中稳步有序的进行着。

民间反腐

2006 年 1 月 5 日 ,陕西省渭南市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明在他的举报历史上又添加了一笔:在 2003 年的一次水灾后,国家发改委下拨给村民建房补助款 5906 万元,却仅有 50 万元落到村民手中,其余均被省市相关部门截留。这是他有生以来的第 616 次举报。

当代中国的民间反腐,大致可以从陈爱武掀桌子算起。 20 世纪八十年代,北京丰泽园青年厨师陈爱武因看不惯商业部长的白吃白喝,一怒之下掀了他的饭桌,而至石破天惊。

随后,深圳的杨剑昌,河南的吕净一,沈阳的周伟,山西的李绿松,海南何海生等等成为新一代的“反腐狂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树国认为,单纯依靠行政力量的反腐与这些林林总总的社会性腐败,就好比权力乌龟与利益兔子的赛跑。天生迟钝的权力乌龟,无论如何跑不过绝顶聪明的利益兔子。只用一个机构或者几个机构追击贪腐者,永远有死角,贪腐者的落马就只能是一种偶然。

既然任何公权机构都有局限,反腐就需要集中全社会的智慧、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度民间智慧、民间力量来反腐。

中纪委六次会议反复强调要“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官方与民间的资源,恰好也说明了民间反腐的重要性。体制内的反腐力量与民间的反腐力量实现对接,就可以成就百眼之兽,百足之虫。充分发挥民间的反腐作用将成为 2006 年反腐的一个新动向,也是今后反腐不可或缺的一种力量。

基层反腐

近日,从中纪委传来消息,百姓痛恨的“苍蝇”村官有望在 2006 年即将到来的反腐工作中受到重点惩治,这是令人欢欣鼓舞的消息。

湖南桑植县便有这样的“苍蝇”。 12 名湖南桑植县矿工在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大贤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遇难。按照山西省政府 2004 年出台的遇难矿工死亡补偿最低标准,煤矿补偿给每位遇难矿工的家属 20 万元。桑植县五道水镇政府出面为矿工家属协调善后处理,统一领回了这笔补偿金。当家属们向镇政府索要这笔补偿金时,却被强行扣留总计 20 余万元。

厦门大学的 侯国云 教授认为,老虎与苍蝇被用来比喻高官和村官并无不妥。在人们的观念中,老虎是极为凶猛的,苍蝇自然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然而,现实中苍蝇却更招百姓痛恨。只因为,老虎虽凶猛,毕竟躲在深山老林中,而苍蝇却成群结队整天围在百姓身边,嗡嗡乱转,伺机下手。更有甚者,苍蝇竟“蝇假虎威”,恶霸一方,令百姓恨得牙痒痒却无可奈何。

中央纪委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中纪委已经提出,在查处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同时,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惩处基层腐败。

审计反腐

因 38 个中央部门在 2004 年度被查出各类违规金额 90.6 亿元,审计署一度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2005 年,“审计风暴”仍然频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各地也积极探索和完善地厅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署在做好中央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展开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11 户中管企业负责人、 2 名部级干部、 1 名省长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已经完成。

审计成绩也赫然:湖北省去年元月至 11 月,全省共审计单位 3325 个,查出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资金 227.16 亿元;查出各类经济案件线索 62 起,涉及金额 1.29 亿元。南京市去年全市开展审计项目 501 项,查出违规金额 8.23 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 19.76 亿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234 项,查出违规金额 5 亿多元,管理不规范金额近 1.3 亿元,损失浪费金额 554 万元;审计后有 139 人平调、 18 人晋升、 23 人免职、 1 人撤职。

专家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不能简单地把它等同于惩治腐败,但是它在反腐过程中的作用却也是不可抹煞的。在 2006 年,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是惩治腐败的一记重拳。

制度反腐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会议上提出要“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有关专家认为,这是一个信号。正如中纪委有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推进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是中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动向之一。过去,反腐制度中存在政策、文件较多,国家立法偏少,法律规范真空,对反腐败专门机构授权和职责规定不够等问题,加大了反腐败难度。

以“官员财产申报”为例,近年来林林总总的政策与文件中,缺乏国家立法的刚性与可操作性,效果远不如期望。 1995 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 ( 处 )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文件只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的个人收入、申报时间、接受申报的部门,同时规定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者要给予处分,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至于何种情况应当给予何种处分,依照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会产生什么结果等等,概未涉及。因此,该规定颁行十年来,鲜有从党政领导干部的自我申报中发现腐败分子并加以查处的案例。

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的靳学孔律师指出,一些反腐政策收效甚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政策规定不具体,不严密,缺乏可操作性。正如一张稀疏的法网,非但不能实现反腐的预期目标,反而令政策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推进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并非简单将“政策”上升为“法律”。苛条必须密制才能让腐败者“不能腐”,粗放的“政策”如果不上升为“法律”,必将疲于填补漏洞。

反腐更注重人权

去年从沈阳传出消息,沈阳市首次将公务员考核延伸到 8 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据沈阳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透露,今年沈阳市将在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将会首次对公务员的家庭道德作出规定。同时,在开车有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等方面的社会规范上也将对公务员作出严格要求。为杜绝“吃喝风”、“玩乐风”、“懒惰风”,不仅对公务员 8 小时之内实行专项监督,决不允许上班时间赌博、喝茶、玩彩票的事情发生,而且公务员 8 小时外如被发现到娱乐场所、宾馆酒店、茶楼茶馆等高消费场所,将被登记造册。

然而沈阳对公务员的业余生活进行明察暗访甚至登记造册,这样的反腐“举措”却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反对的人普遍认为“沈阳人事局对公务员的私生活进行查访,不仅有可能损害人权,而且涉嫌滥用公权,是严重的“越界”行为。用这样的方式能否“建设服务型政府”,实在让人感到怀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在就“反腐人权”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反腐败斗争必须立足于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的基础之上,需要纠正“重打击轻保护”、“重严惩腐败轻保障人权”的传统反腐观念及其影响下的一些做法。

中央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处长蔡晓说,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在下一步的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加强和完善。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两规”措施,中央已在研究制定规范使用“两规”的新规定。

新领域反腐

去年 12 月 2 日,因涉嫌重大违纪,中纪委和天津市决定,对天津北方信托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霍津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综合管理总部主管等 3 人实施双规。

此时坊间流传的有两个版本。

其一是涉嫌腐败大案。一位天津人士告诉记者,此二人被双规前,坊间就有流传天津 2005 年下半年将要出一个关于“腐败”的大案。霍津义担任过多年开发区财政局长,对开发区款项去向最为清楚。

另一个版本是工作渎职。由于霍陶二人长期担任北方信托把持实权的重要角色,有可能在工作中存在重大的主观性失误。而北方信托证券自营项目,可能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

目前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对外投资以及社会保障、中介机构等新兴领域方面的反腐败措施比较少,导致了腐败案件频繁发生。所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法规制度建设也就提出了新的要求。

严查跑官

近日,中纪委重申严查“跑官”、“要官”的举措,无疑为马上进入换届的官员们亮起了红灯。

“跑官”之风,自古有之。而现在一些能力一般、工作平庸的干部热衷于争职争位。“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这个时下流行的歪经已成了不少领导干部的“做官要诀”。

在个别地方,权与钱可以明码标价,可以以“质”论价,也可以随行就市。广西原柳州地委副书记廖春林卖一顶县委书记的“乌纱帽”收了 10 万元;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最感兴趣的“拿手好戏”就是卖官,从 1996 年至 2003 年间,他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地提拔或调整干部 1000 多人,其中许多官位都是私下里“明码标价”卖出去的,共非法获利 230 多万元;原山东省石油集团股份有限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山东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洪波为使自己能走上政界,一次就送给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卢胶青各 20 万元计 40 万元的股票;与此相关的最新一则新闻则是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日前被中共中央批准免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并成为全国第一个因买官卖官而“出事”的省级组织部长; 2004 年 12 月 9 日 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的湖北省委原副书记、省长张国光更是被称为“跑官省长”。

“跑官”与党的组织原则格格不入,“跑官”与“要官”、“买官”连为一体,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破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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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

(一)倡节俭,戒奢侈,少兴作

西汉文帝时曾欲建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相当于 10 户中产人家的财产,便主动取消此项计划。他在建陵时又下诏,要“因其山,不起坟”,“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民不堪命,率土分崩”。他提倡生活朴素,自己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

(二)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古代反腐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三)慎于用人,严于考课,奖掖廉吏

历代 封建明 君都非常注意用人问题。在他们选拔任用官吏的诸多标准中,廉能是仅次 于忠 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考廉是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又称考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成为官员的内容有四格,即清(清廉)、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其中把廉放在首位,据此定出“称职”、“勤职”、“不称”三个等级。

(四)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明清时期改为都察院),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职,地方为州刺史(宋代改为通判)。从体制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约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职权上看,古代的监察官员地位高、职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

(五)加强廉政教育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并用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力图使官吏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

古代国家对官吏的廉政教育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二是家庭教育;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为臣贪,必丧其身。”

(六)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的廉政制度

古代的封建王朝还创立了一些具体的廉政制度,如官员回避制度、轮调制度以及禁止官吏经商谋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官员回避制度。它初创于汉代,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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