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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房”应否出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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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涛 2006-1-23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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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

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 …… 浙江省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 208 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浙江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 ( 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 ) 、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现代金报》 1 月 11 日)

面对着治安形势的严峻,一些地方出台的有关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往往是强调 加强警察权力,给予警察履行职务更多的便利。然而,从该细则我们看到的更多是限制警察的权力,而提供公民更多的便利,其中有二个特别亮点:一是“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二是“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 ( 如驾驶证、护照等 ) ,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然而,对于这一细则的出台,许多网友并不支持,一些网友提出担心,认为住宿不必用身份证了,而警察查房也更困难了,对于打击犯罪极为不利,犯罪分子可以大摇大摆地躲藏在 宾馆。

这种观点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为任何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求得平衡,警察权力的增长可能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同时更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警察权力的缩减,则公民的权利可能得到更多的空间,但对于打击犯罪并不有利。所以,如何在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博弈中求得平衡,是我们要考虑的。然而,在我们国家目前从总体上看,警察权力不是太小,而是过大。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警察无论是在行使治安管理还是刑事侦查的权力上都大得多,例如 查房这种搜查行为,许多国家规定必须要治安法官的批准并且还须有法定理由,而我们国家通常警察只需凭证件就可进行。这种过大的权力必须压缩公民的权利空间,使得公民经常受到警察的骚扰,不利于保障公民隐私权以及其他权利。因此,有必要对警察这种过于方便的查房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该细则要求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是完全应该的。况且,即使进行了这样限制,警察也还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对于打击犯罪影响并不很大。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理性地组织防范与打击犯罪。犯罪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一段时期的治安状况的恶化,也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必须进行长期的综合治理,绝非依靠警察的严厉打击就能短期消除的。对于犯罪,要进行理性地打击与防范,过份地强调强化警察的权力,指望警察毕其功于一役消除犯罪,不仅是妄想而且会走向其反面。因为,警察权力过大、不受限制,警察本身就可能滥用权力引发新的犯罪,并且在高压下的公民也可能铤而走险,警民之间引发冲突,制造更多的犯罪。实践证明,一些地方的警察在行使这种过于方便的查房权力时,并非是为打击犯罪,而是更多地用在了查嫖罚款,甚至是设计陷阱,罚款营利,因此,对这种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是迫在眉睫。

因此,无论从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角度上讲,还是从更理性地组织打击犯罪,防范警察权力滥用的角度上讲,都必须对警察这种过于方便的查房权力进行限制。浙江省出台的细则合理、合法,是确实尊重人权的体现,符合文明、法治的发展方向,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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