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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辉被判入狱获缓刑是轻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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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潇潇 2006-1-16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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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昔日香港电影金像奖影帝梁家辉的名字与“酒后驾车被判监禁”的法庭判决联系在了一起,不仅出现在各娱乐媒体版面的头条,而且成为法律类媒体关注的对象

本人梁家辉,因 2005 年 10 月的交通事故,今天被香港法院依法判处停牌及缓刑,作为一名市民,本人同意及接受法院之判决。合适的判刑对社会风气有正面作用,亦能体现香港的法治精神,为多谢关心我的朋友,这是我的一点公开回应。

——这是香港艺人梁家辉于 2006 年 1 月 6 日 发出的公开声明。

 

被判入狱获准缓刑

祸起酒后驾车

新年伊始,曾主演过《监狱风云》、《新龙门客栈》、《东邪西毒》等经典影片的香港艺人梁家辉,因被判监禁 2 个月、缓刑 3 年,罚款 1 万元及停牌 3 年的方式,给公众“奉献”了一份另类“贺岁剧”。

事情缘于去年 10 月 29 日傍晚 6 点,梁家辉驾驶私家车沿黄竹坑道向香港仔隧道行驶时,因刹车不及,与前面一辆慢驶的旅游巴士追尾, 30 岁的旅巴司机当场受伤,事后送院治理。警员到场调查时,发现梁家辉满身酒气,在对他进行酒精测试后,结果证实其体内酒精含量超出法律规定两倍之多,于是将其拘捕带回警署。后以 5000 元保释外出,一个月后,梁家辉被正式指控一项醉酒驾驶罪名。

在判决前,梁家辉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呈上成龙、关锦鹏等人的求情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梁家辉的律师认为比预期的要重。

但主审法官认为:梁家辉是公众人物,他的行为受到外界的关注,有责任为公众做出好榜样,而且梁家辉在 2002 年就已因酒后驾车被判罚款及停牌、留下了案底,所以此案判处他入狱,但是准以缓刑。

2002 年 11 月,与一辆巴士及另一辆私家车相撞后,在次年初的一个商业派对上,梁家辉曾表示:“我做错事应该面对裁判,以后不会再酒后驾驶了。”

入狱判决引发争议

三年后,梁家辉再次因酒后驾车而被告上法庭,有别于上次被判罚款及停牌,这次处罚的适当与否引起了很多争议。

香港法律规定,酒后驾驶者最高可被判罚款 2.5 万港元及监禁 3 年。或许是因为所处娱乐圈的特殊性,许多平日形象良好的艺人,都曾因酒后驾车而令自己的良好形象毁于一旦,然而纵观过去发生过的公众人物酒后驾车事件,大多受罚款或停牌的处罚,像梁家辉这样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三年并不多见。由此引发了关于处罚是否过重的争议。

有网友认为:可能因为他是名人吧,普通的老百姓酒后驾驶,要是没撞到人没出事故,一般是罚款,最多吊销执照。

过去针对名人酒后驾车肇事事件,曾有内地演艺界人士这样评价过:客观地说,演艺界对于社会公众负有一种责任,演艺界名人也是生活中的人,偶尔也会犯一些错误,但犯错之后,如果他向社会公开地承认或者是道歉,这也是他向社会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很多人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喝完酒没问题,然而一旦出了事儿后果会不堪设想,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很大的伤害。

公众人物当承担社会责任

两岸三地演艺界这类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1995 年,刚学会开车不久的洛桑,在晚上演出结束后与几个朋友喝酒聊天,凌晨时分驾车回家途中,因饮酒过量、车速过快,躲闪不及撞上停在路中正在修理的大卡车上,当场身亡,年仅 27 岁。

2004 年 5 月 11 日 晚 23 点 20 分,著名演员牛振华驾驶一辆大奔,在北京白石桥附近与一河北籍的大货车发生追尾,当场死于车内,奔驰车严重损坏。

2004 年 5 月 6 日 ,台湾综艺天王吴宗宪在台北因酒后驾车而被“请”进了警察局,处以 3400 元罚款,扣留驾照 1 年。之后,吴宗宪接受采访时向公众表示道歉说:“我必须认错,我酒后驾车是不对的,恳请媒体放我一马。”

2002 年 12 月,香港艺人罗嘉良因酒后驾车,与数辆机动车连环相撞,事故发生后,罗嘉良“悄然而去”,警方调查后以“酒后驾车”罪名将其拘捕。 2003 年 3 月,被处以 8000 元罚款,停牌 15 个月。

2001 年 10 月,郑中基酒后驾驶跑车与一辆计程车相撞,计程车上包括司机及乘客共有三人受伤。警方以涉嫌酒后驾驶拘捕郑中基。

1994 年,“唐朝乐队”贝斯手张炬,在酒后驾驶一辆哈雷摩托时撞上了迎面开来的汽车,当场死亡,令喜爱摇滚乐的人到现在还在痛惜。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明星二字对于公众而言承载了更多延伸的社会涵义。据此 , 有人认为,法官对梁家辉的处罚依据是明星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导向性,他们的行为举止对社会有着较大的引导作用,名人的名誉地位来源于公众,他们有义务比普通人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律师观点

公众人物不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杨荣宽律师:

我不赞同“法官对梁家辉的处罚依据是明星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导向性”的观点。

梁家辉事件反映出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法律素养和自身的“特权思想”以及社会民众对其所持有的错误理解。香港法院的判决,也应当仅仅以法律的规定和事实作为唯一裁断的依据,而非基于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公信力或公众人物的道德垂范作用。单以粱家辉醉酒驾车的行为本身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言,对其的判决实际为轻,而非重。

“社会公众人物并非就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否则,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社会名人岂非就应在法律上享有更多的特权?”

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杨剑律师:

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不应作为量刑的法律依据。如果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角度而言,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大,其行为举止应为公众的表率,因此理应比普通民众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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