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法律驿站■
提供新闻线索 首届全国律师辩词大赛冠名赞助
、广告联系《法制早报》律政专
寻求法律服务
  2006-1-16 刊:010-64735588-6165
lzzk@vip.sina.com
移动用户

单位自首与直接责任人员自首的关系

单位是一个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仅具有拟制人格,其任何活动均须通过其成员具体实施,单位犯罪以及单位在犯罪后自首均不例外。然而,由于单位成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亦即它究竟是该单位成员的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其单位实施的单位行为,往往不易区分,出现单位自首与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自首的分化现象。

首先,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决策者决定将该事实自首于有关司法机关,而曾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有关自然人对该决定表示同意,而且在接受讯问时,亦能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的;或者,曾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有关自然人虽对单位自首的决定表示反对,但在单位向有关司法机关自首后、在司法机关对该自然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交代其所参与的有关单位犯罪事实的,则应当认定单位及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有关自然人个人均成立自首。

其次,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决策者决定向司法机关自首该犯罪事实,而曾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有关自然人对此表示反对,并且在司法机关接受单位的自首,对该有关自然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其仍不能自动投案的,只能认定单位成立自首,而对该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成立自首。单位未向有关曾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人征求意见而自首,司法机关因此对该自然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该自然人交待了其所参与的有关单位犯罪事实,该自然人已丧失了自首的时机,不能成立个人自首。

再次,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有关自然人个人决定自首:其一,如果该自然人此时是单位的决策者,则其自首决意反映了其个人意志,也同时代表着其所在单位的决策者,则其自首决意反映了其个人意志,也同时代表着其所在单位的整体意志,应当认定该自然人及单位均成立自首。其二,如果该自然人此时并不是犯罪单位的决策者,则其自首决意只能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而不能代表犯罪单位的整体意志,只能认定该自然人自首。

(狄丽娜)

张家港法院供稿

 

何时去办产权证

案例:最近我家买了一套商品房,已于 2006 年 1 月 1 日 签了合同,钱也已经交付完毕,不知该何时去办,都需要带什么手续?

北京 王某

 

律师观点:

办理产权证的时间:

房屋买卖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 30 天内双方应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只需卖方同意,买方未付清房价款也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房产证。

办理产权证的必备文件:

1 、 购房合同;

2 、 身份证明文件、图章;

3 、 营业执照(单位购房);

4 、 当事人如不能亲自来办理,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托他人代办。如当事人在外地的还需出具公证委托书,同时受委托人需要身份证明文件及图章。

本栏目由泰明律师事务所协办

 

大赛宣传·示范新闻稿件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参赛作品提供的重要新闻线
发送至92639020
索,我们将派记者采访,稿件刊
fzzbflfw@
发在《供法制早报》、《中国律
vip.sina.com 师》杂志等合作媒体。
 
早报读者调查
往日早报  
 
 
  佘祥林杀妻案:无罪辩护 11年
前的律师预言
佘祥林杀妻案追踪:100分钟洗
清 11 年冤情
“焦玫瑰‘姘头'一说路人皆知”
夏淑琴正是日军刀下幸存的8岁
女孩
杨永明操控“宝马”不算诈骗
检察官庭上“怒谏”判处死刑
国际大导演唐季礼“武打” 8
家媒体
“任文辉案”律师 8 年孤独呐
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国土资源卫士闫道强四子讨公
为尹西才系列涉贪案辩护 安徽
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安徽律师涉嫌伪证案检察官律
师激辩二审
山西警察律师辩护:北京警察
过错在先
张玉舜“受贿”在市长卸任之
热议中的王斌余“民工杀人
”案
律师会见李玉春 解释上诉不加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案开审
关键5证人“身体不好”未到庭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暗埋 40 处
“诱供”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一审被判 10
   
《法制早报》《中国律师》杂志
联合推出首届中国律师辩词大赛
中国律师辩词大赛·2006
征稿启事 评奖细则 报名表 合同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邮箱:news@chinalegalnews.com.cn

电话:010-64735588-6165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