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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卡被刷为何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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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娜 2006-1-1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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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歹徒用迷药盗走银行卡,刷卡 24 万买金条”的新闻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 2006 年 1 月 5 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 张 女士要求银行、商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随后, 张 女士表示,她将继续上诉。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下午,张女士被两个男人以“捡到钱包共同分钱”的方式骗取信用卡密码,造成重大损失。 而在 2005 年 9 月 1 日 的民事起诉状上, 张 女士却声称,她是被犯罪嫌疑人用迷药控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犯罪嫌疑人盗走了灵通卡及灵通卡密码。 庭审当中, 张 女士提出的焦点问题就是 POS 机操作者应核实签名笔迹。而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商家是否要核对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一致的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卡业务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均未作出规定。 张 女士对此表示不服,她对记者说:“《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也规定,商户应仔细核对持卡人的姓名,如在 POS 机单据上的签名与卡背面的签名不符,商户应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 现在,盗窃再刷卡消费的案件猛增,不是每件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都能伏法,那些无奈的消费者只能以告银行的方式期待着能减少一些损失,而结果却往往以败诉告终。 “当然,这类案件也不是都以败诉告终,例如,厦门的 张桂珍 女士银行储蓄卡内的 65000 元存款在同一时间内被转至 6 个人的信用卡里并被领走。为此,张桂珍把银行告上法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桂珍胜诉,银行赔偿张桂珍现金存款 65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样的案例,深圳、厦门等地方就判胜诉。”《银行卡与受理市场》的总编辑助理李迎春说。 “犯罪的得逞,主要因为 POS 机与银行之间的系统和 POS 机与机场的系统是两套完全独立的系统。而对于客户与商户间进行的 POS 机交易是否真实,则完全取决于拥有 POS 机的商户的自律行为。”商业银行卡部负责人 秦 先生说,对于 POS 机的使用和管理上确实存在疏漏。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曾召开过“银行卡被盗用,责任谁来承担?”的研讨会。但银行界与法律界意见分歧,责任归属并无定论。 银行界认为,按照银行与商场(特约商户)之间的约定,特约商户必须在确认顾客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签名相同的情况下,才可接受该卡在联网 POS 机上使用。对这种疏忽,特约商户是有责任的。 而法律界的专家则认为,首先银行与商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代理行为的最大特点是代理行为的后果能在被代理人和第三者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关系。银行作为被代理人应该就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持卡人可向银行索赔,然后银行再向商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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