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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逼近“追债公司”生意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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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健 雷 燕 2006-1-16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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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毕业生创办“追债公司”

看惯了香港电视连续剧的读者,想必对戏中的“收数公司”有印象:一群有黑社会背景的“公司骨干”运用大量非法手段为债主追讨欠款。

经此宣传,难免让人产生错觉:但凡是追债的都会涉及违法。

在广州城里新生了一个追债市场,“追债公司”的创始人是名牌大学毕业生,追债手段也比较合理:调查资产、收集证据……

有关人士称呼:由于市场上诚信缺失,所以追债市场日益火爆。

也由于法院经常陷入“执行难”,所以“追债公司”越来越受欢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追债人行为的合法性由谁来监管呢?

年关将至,企业纷纷开始账单结算,货款还没收回的忙着追债,而还不上钱的债务人也在千方百计想着躲过年关。这个时候,也正是追债公司生意最红火的时候。信用缺失催生了债务市场,而执行难使得民间追债公司有了生存空间。

然而,国家明令禁止经营追债公司,又使得追债这一行业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但也有人认为,民间追债公司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

名校毕业生

创业替人追债

记者看到张剑峰的时候,一点都想象不到一年多以前,他还是一名在享受着大学校园里无忧无虑生活的学生。

1983 年出生的他,虽然毕业仅一年,举手投足间却已满是老道和沉稳。他正是广州某商业调查公司的创办人之一。虽然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商业调查、信息咨询等,但实际上替人追债是这间公司的重头业务。

去年 7 月,张剑峰从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当他的同学纷纷进入法院、律师所干起受人尊敬的法官、律师职业时,他却选择了自己创业,与人合伙开起了商业调查公司,实际上在公司里,他主要负责追债业务。在采访中,记者看见张剑峰办公室的书柜里摆满了司法考试的教材和法律书籍。

找工难

灵机一动就搞“追债”

“现在大学生找工作不容易,而且这个行业利润还不错。我又是学法律的,也算是专业对口吧。我准备要在这个行业打造出一个品牌来。”张剑峰对自己的选择显得非常现实和清醒。张剑峰说,像他们这样替人追债的调查公司,在广州有四五十家。

员工不乏律师和情报学专才

据张剑峰说,一台电话,手下一批各有专长的人,追债公司即可开张。他们公司正式员工有 8 人,而其他编外人员则更多。从事这个行业的调查人员大多是来自律师事务所和擅长信息情报方面的专业人员,可谓个个身怀绝技。

利润可观业务延伸到京沪

据透露,追债公司行内一般按追债业务提成收费。标准常常是追债难易程度,提成则是追回款项的 30%~50% 不等。也就是说,如果替人追回一单 100 万元的债款,那么,追债公司的报酬可能就是 50 万元。

较高的利润也是催生越来越多的追债公司的重要原因。据张剑峰介绍,公司一般一个月成功的业务有一两单。年底追债市场非常火爆,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张剑峰的谈话频繁地被询问业务的电话所打断。他们的业务不仅在广州及周边城市展开,而且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也有相互支持的业务合作伙伴。

追债时不砸不打也不缠

专业收集证据对付老赖

一想到追债公司,人们的印象中就会出现电影中常常会有的场景:一群人跑到债务人住地,要么砸东西威胁,要么就是软磨硬泡死缠不放。

但是张剑峰却非常不屑地说:“那些手段早就过时了,很多时候我们甚至都不会和债务人正面接触。”他说,目前他们替人追债通常都是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再利用搜集到的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资料作为证据来讨债,因为很多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使得很多债务纠纷法律判决难以执行。而通过调查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就使得那些“老赖”们再也无处可逃。

偷拍偷录跟踪算老手段

GPS 、黑客“套料”才厉害

只要出示债权凭证和债务人下落,追债公司就可以帮你查出债务人的身份背景、真实财产状况甚至是 24 小时的行踪。

除了偷拍、偷录和跟踪等手段,现代调查也越来越高科技化,比如用卫星定位系统( GPS )跟踪债务人、用黑客手段获取网络资料。虽然很多追债公司都强调,调查都是用合法、正当的方式来进行。然而,他们不得不承认的是,用卫星定位系统跟踪、微型 DV 偷拍等方式仍是他们追债调查中常用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做法仍然存在争议。

“用 GPS 跟踪、 DV 偷拍,甚至当黑客,这些手段合法吗?”记者追问。

“国家规定私人调查取证有效,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间接默认了我们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对于追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张剑峰如此解释。他还认为,法院奖励举报人的规定出台也意味着对于民间调查的默认。

若追债公司手段违法

委托人也要承担责任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不允许成立追债公司来追讨债务,不允许第三者参与追收账款业务。 1995 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就已经明令禁止开办追债公司,从事追债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这份文件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追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理。 2000 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向全国发文,明令取缔社会上存在的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追债公司。因此,目前从事追债业务的公司都是以商业调查公司的名义注册,或者是挂靠在律师事务所调查部门下面。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习晓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民事法律上来讲,委托其他人去讨要债务也是合法的,是一种委托行为。问题就在于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讨要债务。也就是说,即使这个债务存在是合法的是真实的,也不能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讨要。

习晓民说,债权人觉得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非常麻烦,费时间还要交诉讼费,而且结果还不确定,这就迫使他会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追讨债务。但是债权人若雇用不法追债人来进行追债,对债权人来说会冒了法律上很大的风险,因为这些人本身是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讨要,除了恐吓之外,很可能有一些暴力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直接的承担者是讨债人员。但是跟雇用者之间的关系很难说得清楚,委托人本身也有可能成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会变成犯罪的共犯。

通过调查取证

追回被拖欠款

去年 4 月 28 日,广东永×公司的王总给张剑峰所在的调查公司打来电话,称对方广东某集团欠广东永×公司 1200 多万多元,有二审判决书,广东某集团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所以他们委托调查公司帮助调查其财产。接受委托之后,派调查人员开车进行调查。经核实,发现该集团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超过 5000 多万元,调查人员将这些财产证据交给委托人王总。调查公司旗下的法律咨询部按调查部所提供的财产证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 年 7 月 8 日 ,有委托人致电另一家追债公司,声称有人欠他 19 万多元工程款。通过公司调查组几天的缜密侦查及蹲点守候,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 发现目标出现,调查组随后尾随跟踪至南海大沥一居住区,最后查找到该人在这里的住宅楼有一公司及一辆别克车。随后,调查组人员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 与欠债人交涉。对方答应 7 月 30 日 之前待资金周转过来后就还钱。结果他按时还钱。这宗委托业务于 7 月 30 日 完结。

信用缺失催生

民间追债市场

虽然“民间追债公司”遭到法律的质疑。然而在信用缺失、执行难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债务催收市场需求就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而选择民间讨债公司呢?据了解,很多企业债权人之所以不到万不得已,都决不走司法程序,是因为法律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此外除了要支付律师费用外,还要承担败诉风险,尤其是在国内法律执行难的现状下,不少企业难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市场经济本来就要求对交易风险有足够的法律保障。万一法律未能保证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履行自己的承诺,就难免有人会对市场有失望;如果合法秩序未能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他们就可能去寻求秩序外的自力救济。法院已经判决了的债务遭遇执行难,债权人无奈中就雇人讨债。这种解决方式带有个人色彩,而且它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其合法性亟待我们关注。

村官组“追债公司”被判 14 年半

据新华社电 广东省五华县一村干部组织“地下追债公司”,替人“收数”、摆平纠纷。此案日前在五华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周福茂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 14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福茂原任五华县水寨镇某村村委委员,他经常纠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和无业游民曾广胜、李金宥等 6 名被告人,组成“地下追债公司”,专门持凶器替人“收数”、摆平纠纷,横行乡里。以周福茂为首的犯罪团伙在 2003 年至 2005 年 2 月间,故意伤害作案 2 宗,致 1 人重伤、 1 人轻伤,敲诈勒索作案 4 宗。周福茂一伙对县城的一些娱乐场所还收取保护费。逢年过节,一些娱乐场所的负责人都要给他们“供奉”以保平安。

法院审理认为,周福茂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且系主犯,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 6 个月,其余 6 名被告人曾广胜、李金宥等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 6 个月至 7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请“追债公司”追债不成

反被“宰”掉 3000

□陈 敏

 

从事形体理疗的 李 女士这几天一直后悔自己太大意:最近她在租商铺时,被黑心的业主联合黑中介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给她,在追不回租金的情况下,心急如焚的她又糊里糊涂地请来一家深圳公司帮忙追债,结果又被白白被敲诈掉 3000 元,还落得每天心里惴惴不安。

日前,脸色憔悴的 李 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深圳一“追债公司”的委托协议书。

原来, 2005 年 9 月份她打算在澄海开一家店,经人介绍后,通过一家无名房产中介看中了位于凤翔街道的某商铺。经营这家无名无照房产中介的郭某和商铺的业主蔡某都强调一切手续完备, 于是李 女士于 9 月 20 日 和他们签下了 300 平方米 商铺的租约,租期 8 年,并预交了头几个月的租金和中介费 1.1 万元。

岂料在工人进场装修时, 李 女士才发觉这些房产居然早已被法院查封。面对 李 女士的责问,蔡某表示没有钱可退还租金。万般无奈之下,她想到了曾经听说过的“追债公司”。

李 女士看到的街头“追债公司”广告上的电话是深圳的,但她打去后对方却说是汕头的“办事处”。

听说有生意,两个长得凶神恶煞的年轻人马上找上门来,并拿出一张“委托协议”要 李 女士签。

李 女士看到这张协议上虽盖着“深圳市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内容含糊不清,于是不同意签。

那两人见生意要告吹,连忙说不签也行,并一屁股坐下来催促她提供相关的资料,摆出一副“生意”做不成就不走人的样子。

李 女士见状考虑再三,与他们口头商定,若能追回全数的被欠房租,就一次性付给这两人 3000 元报酬;若只能追回一部分,则报酬再议。

后来,这两人开着一辆挂着武警军车牌照的旧车,陪着 李 女士找到商铺的业主,并讨回了部分租金共 8000 元。

那两人见有钱到手,马上从中抽出 3000 元,对 李 女士说声“我们算认识了,后会有期”便溜走了。 李 女士越想越怕:“我这不是刚走出狼穴又陷进虎窝吗?我用这样的方法想讨回欠款,无疑是自找麻烦。”她希望读者千万不要轻信所谓的“追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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