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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名老中专生状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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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陈晓芳 2006-1-9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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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年前被精简下放 40 年后提起劳动仲裁 2005 年 12 月 9 日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开庭,审理 70 名上世纪六十年代毕业的老中专生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一下子把人们的记忆拉回到 40 年前。 从工人到农民: 被精简改变的命运 这 70 人的命运在 1960 年和 1962 年都经历了相同的大转折:从中专生到工人,再从工人做回农民。 1958 年,李东清初中毕业考入了铁道部电务局工人技术学校中专班。这个中专班是学校按当时主管单位铁道部电气化铁道工程局指示,专门为电化局培养通信、信号、电铁、电钳等方面的人才而设置的。 1960 年李东清毕业,由于当时技术人员缺乏,学校所在地的秦皇岛市委想留一部分毕业生,而铁道部电化局不同意。为了防止市委把这部分学生留下,在学校还没来得及发毕业证和举行毕业典礼的情况下,电化局就把这批中专毕业生连夜拉到北京市丰台区,随即分配到各工地工作,连家都没有回。李东清被直接分配到铁道部电化局包头二段工作。一年实习期满后,正式成为铁路通信工人。 1962 年 4 月,李东清所在的包头二段被划归华北铁路工程局电气化铁道工程处管理,李东清被分到山西晋城工作。 1962 年 6 月 9 日上午 ,正在干活的李东清被段长喊回去开会,会上领导通知他由于国家有困难,他必须离职返乡支援农业生产,但允诺将来国家经济一旦好转,电气化再上马,一定优先招回。在他的工会会员证记事栏里还特别注明:“保留工会会籍,以后再回企业工作可依此做证明。”和李东清一样接到通知的还有一同从铁道部电务局工人技术学校中专班毕业并同时分配到电化局各路段工作的 100 多名同事。作为中专生,却和其他没有学历的新职工一道被精简,李东清虽然有些疑惑和不解,但还是满怀着被重新招回工作的希望。接到通知的当天下午,他就坐上了返回秦皇岛的列车。 在家里做农活的同时,李东清一直等待着电气化上马,单位重新招工的消息。但几年过去了,毫无动静。这几年间,陆续有人告诉他,按照国家当时的精简政策,大专生、中专生不属于精简对象。李东清感到自己被错误精简了。他开始到北京丰台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也就是“他的单位”讨说法。他坚信中央发过一个关于中专生不属于精简对象的文件,但一直无法找到。头几年单位让他再等等,后来告诉他说:时间这么久了,既然你们都已在农村了,那就好好在农村生活吧。李东清不肯放弃,家里农活做得差不多时他就到北京找单位。 补发毕业证, 走上集体申诉路 时间一晃而过。到了 1984 年,国家开始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规范学历管理,尤其是在职的院校毕业生评定职称需要确认其学历。李东清们的母校那时已改名为山海关桥梁厂技工学校。由于历届毕业生来人来函要求确认学历的太多,学校经调查,决定向 1956 年、 1958 年、 1960 年、 1961 年入学的中专班毕业生补发毕业证书。李东清、张玉坤们于 1984 年年底拿到了 20 多年未见着面的中专毕业证。也就是在那次回校领毕业证的时候,这一批从同一单位被精简回家的同学们得以重新聚在一起。经商量他们决定推选几个代表负责向单位和信访机关申诉。商量的结果是,李东清和张玉坤等 7 名同学成了代表。 在这些年的申诉上访过程中,李东清、张玉坤往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跑了无数趟,但毫无结果。 2001 年,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经过公司制改造后,更名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初,该公司给李东清们一份书面答复,认为当时李东清们毕业的学校招生学历为技校,无权招收中专生;同时对 1984 年补发的中专毕业证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并称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中央也没有对此类问题给予解决的相关文件,因此无法为李东清们解决相关待遇。 2004 年,李东清等 30 多人一起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诉,对方提出按 1957 年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回家的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解决。李东清们认为标准定得太低,没有接受。 查到中央文件, 提起劳动仲裁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 2005 年 7 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信访局通过河北省档案局查到了 1962 年 8 月 9 日 中央下发的 87 号文件《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不要作为精简对象的通知》,其中提到,“职工中凡是经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哪一年分配工作的,一般不要作为精简对象。……如果精简不当,原单位应该负责安排工作。”李东清们认为这份文件对他们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证明了当时所在的单位对他们的精简决定是错误的。他们决定走法律途径,委托律师向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每位申诉人赔偿 40 年劳动收入损失 50 万,并每月支付退休金 3000 元。 200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举证质证阶段,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首先对李东清们提出的被申诉主体提出质疑,认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并不是李东清们所称的“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与其所称的“华北铁路工程局电气化铁路工程处”更是毫无关系,因此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本就不是被申诉主体。之前在接待申诉人时之所以一直未提出这一点,主要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仲裁庭向李东清们下发了限期举证通知,要求其在半个月内举证证明华北铁路工程局电气化铁路工程处与被申诉人的关系。 12 月 9 日 仲裁委再次开庭。李东清们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从铁道部档案馆查到的《中国铁路大事记》中的一页复印材料,其上显示“ 1966 年 8 月 1 号华北铁路工程局变更为第四铁路工程局”。而根据被诉人提交的证据,后者即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 。双方还就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展开了激烈辩论。被诉人提出,申诉人早在 2002 年就向被诉人提交了 1962 年 8 月 9 日 中央下发的 87 号文件《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不要作为精简对象的通知》复印件,说明申诉人在 2002 年已有证据表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却事隔三年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李东清们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当时中央文件并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向全社会公布,个人很难知道它的存在。申诉人 2002 年向被诉人出示的这份文件复印件是通过个人渠道获得的,无从确定其真实性。直到 2005 年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信访局通过河北省档案局这一官方渠道,才证实了这份至关重要的文件的存在。因此仲裁时效应从 2005 年 7 月起算。仲裁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联系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一负责人,希望其就此案件表达一下看法。对方表示需等待仲裁委的裁决。 对于这批上世纪 60 年代被精简回乡的中专生们,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最终被判承担责任?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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