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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榜生与高考招生“猫儿腻”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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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6-1-9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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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肯定有猫儿腻,要不然为什么分数比闵笛低的被录取了,闵笛却落榜了呢?”闵笛的父亲坚持认为自己的女儿遭遇了不公平的招生。

张家港落榜生闵笛状告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行政不作为一案,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一审驳回了闵笛的诉讼要求。 12 月 5 日,闵笛提起了上诉。

苏大与省招办成为被告

2003 年的夏天,对闵笛来说,不仅有紧张和汗水,更有希望的破灭和无奈。

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她慎重选择了苏州大学(以下简称:苏大)作为艺术类本科提前录取批次院校的第一志愿。虽然她最终因分数不够与第一专业“艺术设计”失之交臂,可在分数达线的情况下她却又接连被第二和第三专业拒之门外。

气愤的闵笛及家人认为苏大在录取过程中违背了相关的录取规则, 2004 年,他们将苏大推上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对方支付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共计 17.28 万元赔偿,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江苏首例因招生问题引发的学生状告高校案。

同年 9 月 29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苏州大学是事业单位法人,招生属于自主管理权利,而非行政管理,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苏州大学在诉讼中多次强调,原告闵笛报考的第三志愿“艺术设计学”专业,苏大在该专业招生录取期间,在省招办的投档材料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和材料,也就是原告报考的该专业未被投档。在此情况下,原告不可能被录取该专业。

闵笛认为,省招办不将自己的档案投档,同时对苏大的违规操作行为监督不利,将省招办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省招办在 2003 年高校招生中造成闵笛落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猫儿腻:档案未出名额已定

据闵笛的父亲闵金达介绍,闵笛是 2003 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就读于张家港外国语学校。 2003 年 3 月,闵笛以 365 分的成绩通过了苏大举办的艺术设计学招生考试。 4 月 6 日,闵笛参加了江苏省艺术类统一专业考试,分数为 293 分。 6 月 8 日到 6 月 10 日,闵笛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总分为 406 分,其中英语单科成绩为 90 分。

闵笛选择了苏州大学为第一志愿,选择的专业依次为“艺术设计”、“美术学”和“艺术设计学”。然而, 7 月 14 日,闵金达从一位在苏大工作的熟人处得知,闵笛的三个专业都没有被录取。

第二天一早,闵金达火速赶往苏州打听情况。苏大一位主管招生的负责人称,“艺术设计学”的录取名单已经确定,并没有闵笛的档案。闵金达之妻当即找到省招办。省招办工作人员疑惑地表示,目前还没有出档,怎么可能出现名额已定的情况,并说档案肯定有,但要到当晚 8 点钟才会准时出档。

档案未出,名额已定,闵金达认为其中肯定有猫儿腻。 2003 年 7 月 15 日 、 17 日、 21 日,闵金达三次到省招办反应情况。

在闵笛诉苏大一案中,苏大提交给法院一份当年的录取表,从表上可以看到,闵笛在录取专业一栏中被注明“专业偏低,不录”的字样,而 4 名总分排在闵笛之后的考生相应的这一栏中则注明:点招设计。

同年 8 月 4 日,闵笛接到了南京艺术学院民办二级学院的录取通知。

“为了孩子,我一定要打这场官司。”闵金达称此事对一家人的伤害很大,尤其是闵笛,她的面子和自尊心很受伤。且不论每年要多花 1 万余元的学费,“孩子出来后,三类本科的毕业证书让她怎么找工作啊”。闵金达对孩子的将来表示了深深的忧虑。

举证责任何在?

本案中省招办成为被告的理由,一是涉嫌未将闵笛报考的第三志愿专业档案投档;二是涉嫌对原告反应的苏大违法招生行为听之任之,没有起到行政监管的作用。

省招办答辩认为,己方已经正确履行了职责,将原告闵笛的有关报考苏大的档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了投发;此外,他们并未发现苏大在 2003 年的招考及录取工作中存在不合规定现象,事后,原告也从未向他们提出过书面的异议和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中,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方就原告的招生问题向被告反应过的情况,故对原告所持被告未履行根据原告反应的情况对苏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闵笛认为,根据最高法在 2002 年 6 月 4 日 通过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被告省招办应该对原告的指控举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合法地履行了监督的法定职责。而在一审中,省招办曾表述,“被告已经接待过原告的三次上访,不构成被告行政不作为”,当原告要求法庭调取三次上访的进门登记记录时,被告故意称登记记录已被销毁,不向法院提供。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何在? 2005 年 12 月 2 日 ,来自国家行政学院的 应松年 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 马怀德 教授、 刘莘 教授,以及北京大学的 湛中乐 教授对该案进行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在本案中应遵循最高院 2002 年 6 月 4 日 的规定,“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原告可以不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我们要上诉。”闵金达表示,招生中的不正之风织成了一张黑暗的网,自己是为了女儿,也是替深受其害的人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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