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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前去美容 妩媚未增添痤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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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潇潇 赵瑜 通讯员 王轶稚 陈柳芬 2006-1-9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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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美容服务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04 年 5 月 26 日 ,李女士于结婚前夕到美容公司接受美容服务,服务项目第一期为醋疗护理,第二期为草本补水护理,共交纳了 2200 元护理费用,但因皮肤出现问题并没进行完第二期服务。 李 女士称,其在接受了该美容公司提供的护理后,其面部皮肤出现严重的痤疮感染现象。出现痤疮的原因系美容公司对其面部的脂肪粒进行挤压,后因消毒不严导致感染。 对于为李研提供面部护理的操作方式,美容公司称主要是清洁、按摩、挤压。 李 女士遂将该美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交纳的美容费并赔偿因此导致的医药费、误工费、照相费、后期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 女士到美容公司处进行面部皮肤护理,该公司理应提供完整的服务,现 李 女士交纳了两期皮肤护理的全部费用,而美容公司在完成第一期护理工作后,却未能完成第二期全部的护理工作,故对于未完成的部分而收取的 300 元皮肤护理费应予返还。 关于李 女士要求的损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 明李 女士的面部皮肤状况与在美容公司处进行皮肤护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美容公司退还 李 女士皮肤护理费 300 元,驳回 李 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 李 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面部损害的原因及美容护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过细致研究,最终认为 从李 女士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其面部原本有暗疮痕迹,但没有出现严重的痤疮现象。在接受了美容公司的面部护理后,出现了严重的痤疮现象。 美容公司在履行其与 李 女士之间的合同时,未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务,故该公司应退还 李 女士交纳的面部护理费用。因 李 女士为治疗面部痤疮支出了医药费、交通费、照相费,且在治疗期间产生了误工损失,该公司对上述费用合理部分亦应予以赔偿。因该痤疮发生 于李 女士的面部,且在其结婚前夕,严重的痤疮现象会对其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美容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失。 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美容公司返还 李 女士皮肤护理费 2200 元,并赔偿 李 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 7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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