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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财产怎不分割就拍卖了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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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游春亮 2006-1-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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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2.8 多亿元的广州热门“ 2 号地块”,因为一个股东的 770 万元债务,被法院整体查封拍卖;作为案外人的另一股东则纳闷—— 2005 年 12 月 24 日 ,是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拍卖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 2 号地块”后,张贴在该地块上要求这块“烂尾地”上临建、占用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搬迁离场的最后通牒日期。 “ 2 号地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繁华热闹的宝岗大道与同福路交界处,面积有 13352 平方米 ,拥有这块土地使用权的广州市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伟源公司)准备在这块地上盖起商业和住宅共用的福祥大厦。但因资金不足,伟源公司近几年在平整土地后,暂且把这块地出租了出去,成为停车场和店铺。 新兴县人民法院来广州查封拍卖这“ 2 号地块”,已成为了广州市各界人士最近关注的热点。事情的起因是伟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顺德市金城建筑集团伟城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伟城公司)此前曾欠下新兴县张某 770 万元及利息的债务。 1992 年 11 月,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取得了“ 2 号地块”的开发经营权,随后,该公司与伟城公司合作投资开发。在 1995 年 11 月,经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这两家公司共同按比例出资成立伟源公司共同开发“ 2 号地块”,其土地使用权为此也相应转为伟源公司所有。 伟城公司是和新兴县驻穗建设工程公司第十施工队的负责人余邦共同欠下新兴县张某的 770 万元及利息债务的。由此引发的官司打完后,新兴县人民法院在去年 4 月 22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 1999 )新经初字第 27 号民事调解书,他们应该于 2000 年 2 月 25 日前 清偿借款 770 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该法院裁定:将两被执行人之一的伟城公司位于广州海珠区宝岗大道“ 2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用作偿还债务。 10 月 17 日 ,新兴县人民法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面积为 13352 平方米的宝岗大道“ 2 号地块”以 2.8336 亿元的拍卖底价拍卖。但此举引来了伟源公司的异议。伟源公司认为,欠债的伟城公司只是伟源公司的一个股东,法院只有权拍卖伟城公司在伟源公司的股权,绝不能在不经过伟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拍卖属于伟源公司宝岗大道“ 2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况且,伟城公司关于该项债务尚有可供法院执行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何偏偏要执行属于伟源公司的地块? 新兴县人民法院此举,着实令人备感纳闷。为此,伟源公司多次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对伟源公司提出的“为何拍卖的不是伟城公司在伟源公司所占股权”的问题,新兴县人民法院在 11 月 18 日 发出的《驳回执行异议通知书》上称:“伟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冯伟,其为开发 2 号地块而与广源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伟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亦是冯伟”,故法院“所确立的执行主体是正确的。” 到底“ 2 号地块”能否因为冯伟是伟城公司和伟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被法院拍卖?有法律专家认为,欠债的是伟城公司,即使冯伟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法院能够拍卖的也只能够是伟城公司在伟源公司的股权。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它属于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股权的执行已经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用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者直接将该股票抵偿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但遗憾的是,新兴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置伟城公司在伟源公司中的股权,未进行财产分割就整体拍卖了伟源公司拥有的“ 2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12 月 2 日 ,价值 2.8 多亿元的“ 2 号地块”,因为一个股东的 770 万元及利息债务,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整体拍卖了出去。 近日,记者从广州驱车百多公里前往新兴县人民法院采访查封、拍卖广州宝岗大道“ 2 号地块”相关事情时,该法院办公室一位姓曾的女副主任代表法院领导出面阻挡,并以种种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12 月 28 日 ,记者在地处广州市区繁华地带的宝岗大道经过时见到,“ 2 号地块”上的临建停车场和店铺还是模样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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