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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品牌 未掘出的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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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学安 2006-1-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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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农产品商标有 19 万件左右,其中地理标志商标仅为 129 件,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工具,一些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产品被大肆仿冒 “地理标志”品牌创收大 “中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从 1980 年的 2.6 万件上升到 2004 年的 58.8 万件,连年居世界前列。尤其是农副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最近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主办的“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说。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如“麻阳柑橘”、“古丈毛尖”、“漳州香蕉”、“荔浦芋头”、 重庆“涪陵榨菜”、新疆“库尔勒香梨”、新疆“哈密瓜”、山东“章丘大葱”、福建“安溪铁观音”茶,北京京郊的“平谷桃”等就是颇具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这些地方名特优产品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市场上畅销不衰,土特产地理标志对于发展市场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比如,山东章丘的大葱,注册成地理商标后农民增收 3 至 5 倍,种植面积扩大了 2/3 ,自从“吐鲁番”葡萄、葡萄干注册为地理标志后,使得保护吐鲁番葡萄、葡萄干有了法律武器,侵权现象逐渐减少,吐鲁番葡萄的生产加工终于走上了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再如,福建省安溪县的“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注册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 80% ,市场已经从东南亚逐步扩大到日本、欧美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 7000 多吨,创汇 3000 多万元。 地理标志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同时也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独特作用。 国内“地理标志” 商标注册少 目前,国内农产品商标有 19 万件左右,其中地理标志商标仅为 129 件。如“西湖龙井”、“绍兴黄酒”、“金华火腿”这些家喻户晓的名优特产都产自浙江,日前,浙江省又有 26 个产品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认证,至此,浙江省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认证的产品数量多达 55 个,在国内算是名列前茅。 然而,目前国内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农产品用不着进行商标或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地理标志作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普通商标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欧洲,很多国际公约都接受这个概念。中国加入 TRIPS 协议后,根据协定的相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将“地理标志”纳入管理范畴。专家指出,地理标志的条款完全适用中国的农副土特产品,自 1994 年中国开始把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商标保护的范畴,通过利用国际规则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有效地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也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涌现出不少成功利用地理标志发展农业特色经济的范例。 中国自 1993 年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后,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予以保护。中国地域辽阔,物产丰饶,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种类非常多,仅重庆市,就有“奉节脐橙”、“长寿沙田柚”、“合川桃片”、“江津米花糖”、“金佛山方竹笋”、“南山泉水鸡”等十几种。但这些特色农副产品在市场上命运不尽相同,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工具,一些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产品被大肆仿冒。 如何注册和 保护“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 100 多年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理标志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它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 CHAMPAGNE )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中国在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后,根据协议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调整范畴。 现行《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不能人为地创造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对于现有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条件的名优农副产品,理应加强保护管理。 目前,国际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专门立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为代表,有 19 个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二是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普通法系的国家都是采用商标立法方式保护。 中国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商标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中,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法律界人士称,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尤为重要,同时,进一步确立明确的执法主体,成立专司地理标志保护的职能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杜绝地理标志的盗用和滥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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