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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所有, 交易行为以何论定? 李捷并没有真正取得月球土地所有权,但是这种合法公司的不合理商业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是否会受到保护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中对于物权的解释,物权标的物必须是人力所能支配、控制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形态。不管是丹尼斯·霍普或者李捷对月球都没有支配控制的能力,所以月球土地只能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权标的物,那它就谈不上所有权,也是不能进行买卖、转让的。从这点出发,李捷签订的买卖合同也都是不合法的。对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虽然工商部门依据的法律比较老,但是投机倒把对于现在社会经济中买空卖空等案例还是有针对性的,工商部门的处罚从法律上能够说通。 记者随即采访了一位购买了月球土地的消费者,他表示,并不在乎会收到什么样的权益,只是觉得好奇,可以作为一个纪念。对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李捷表示登陆月球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事情,目前来讲必须拥有大量的资金,但是也许在几十年以后,登陆月球就不会是这样困难,那个时候拥有一块月球土地将会是非常美好的一件事,但是现在他也无法对购买土地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月球土地拥有权, 国际法定义引纷争 《外层空间条约》中规定,国家主权所及的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是外层空间。国际法规定,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有,由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也应是为了和平目的。 " 李捷对即将拥有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表示了充分的信心,用他的话说“伟大的事情往往很简单”。在他看来 1967 年的《外层空间条约》指出,任何国家都不能将太空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另外, 1984 年 7 月 11 日 生效的《月球协定》也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对地球外空间中不动产的所有权,并认定太空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的遗产”,但是仅仅 5 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协定,中国没有加入这个协定。 对此,原解放军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现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概念偷换。中国加入的外空的多边条约有 4 个,其中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既然国家都不能占有,任何个人更是不能占有,何况用于买卖。所以月球大使馆买卖土地是站不住脚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玉海也表示,《外层空间条约》属于国际法,它的主体是国家,尽管公司、企业等非政府实体也有权参与外空活动,但他们是在本国政府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的,是由国家对其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所以中国政府对此拥有司法裁判权。 与记者交谈时,李捷还表示:“如果丹尼斯无法出具 1980 年向联合国提交的月球土地所有权声明,那么我就将是整个月球土地的所有者,因为我是第一个向联合国发出声明的人。无论他们是否回复我。” 虽然月球村公司向联合国发出了声明,表示对月球土地拥有所有权,但是这种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对此,尹玉海表示,如果没有得到回复就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中规定,对领土先占必须首先要有形式上的声明,并且这种主张要无人质疑。其次,对于土地要进行实际管理,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 ■相关链接■ 2004 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 31 题,关于国际法的一道考试题: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 .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 .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 .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该题的正确选项为 C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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