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眼球事件”凸显医疗体制“白内障” | |||||||||
| 提供新闻线索 | 首届全国律师辩词大赛冠名赞助 | ||||||||
| 、广告联系《法制早报》律政专 | |||||||||
| 寻求法律服务 | |||||||||
| □本报记者 韦文洁 2006-1-2 | 刊:010-64735588-6165 | ||||||||
| lzzk@vip.sina.com | |||||||||
移动用户 |
|||||||||
处 罚 如果不是 9 名患者的单眼眼球被摘除,人们也许永远不会知道,在一家正规医院的手术室内,是一家公司在给患者组织手术。 事发之后,相关单位对医院、医生进行严肃处理。但是,一些患者家属依然不解:“如果卫生主管部门能及时发现宿州市立医院的严重违规现象,早一点采取措施制止,悲剧还会发生么?” 2004 年,安徽省曾发生震惊全国的“泗县甲肝疫苗事件”。在疫苗事件的背后,是少数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操作。当时卫生部部长高强亲临泗县,调查处理疫苗事件,强调医疗机构不能受利益驱动,违规行医。 然而,这次的宿州眼球事件,同样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操作,在患者眼球被摘的背后同样是医院和企业之间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而正是这种违规“交易”,导致 9 名患者交了医药费,不仅没有改善视力,反而要承受摘眼之痛。 12 月 25 日 ,安徽省卫生厅对发生严重医源性感染、造成 9 例患者被摘除单侧眼球的宿州市立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医院立即终止与上海舜春扬科贸公司的合作协议,没收非法所得 318601.86 元,罚款 3 万元。宿州市委、市政府也组成调查组进驻医院进行调查处理,宿州市公安局对此事件立案调查。而据宿州市立医院办公室陈主任近日透露,卫生部已经组织了北京十几个医院的专家来到宿州,并且已经到医院开展调查工作。 随着立法的不断加强,刑罚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像“眼球事件”一样的医疗纠纷将渐次减少、消失。 ■新闻回放■ 十人治眼九人丢眼球 2005 年 12 月 11 日 ,在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安排下,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医师徐庆及该公司睢某兄弟来到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对 10 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超声乳化手术,结果手术后这些患者均出现严重的感染。 12 日下午 3 时,宿州市立医院将这 10 名患者送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救治; 13 日经该院病原学检测,证实为绿脓杆菌感染。医院对其中的 9 名患者进行了单侧眼球摘除术,另一例进行了玻璃体切割术。 12 月 20 日 ,其中的 7 名患者因病情缓解已经被接回宿州继续治疗。 安徽省卫生厅于 12 月 14 日 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了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省级专项调查组,一组赴上海,一组赴宿州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安徽省卫生厅认定,这是一起因宿州市立医院管理混乱,与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引起的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医源性感染事件。 上海市卫生局在协助当地卫生部门调查这起事件中发现,自 2003 年底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眼科主 任 医师徐庆应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邀请,在未向所在医院及科室申报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休息日时间多次赴外省市开展手术。 据宿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2003 年宿州市立医院和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由公司提供部分医疗器械、组织眼科专家、护士到宿州市立医院开展白内障手术,宿州市立医院负责组织病员,并负责手术前后的病人处理工作。每进行一例手术,公司收取 2100 元,其余收入归宿州市立医院。据记者了解, 12 月 11 日 进行的 10 例手术,每例手术费为 2800 元左右。 |
大赛宣传·示范新闻稿件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参赛作品提供的重要新闻线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索,我们将派记者采访,稿件刊 | |||||||||
| fzzbflfw@ | |||||||||
| 发在《供法制早报》、《中国律 | |||||||||
| vip.sina.com | 师》杂志等合作媒体。 | ||||||||
![]() |
|||||||||
| 早报读者调查 | |||||||||
| 往日早报 | |||||||||
| |
|||||||||
| 前的律师预言 | |||||||||
| 清 11 年冤情 | |||||||||
![]() |
|||||||||
| 女孩 | |||||||||
![]() |
|||||||||
| 家媒体 | |||||||||
| |
|||||||||
| 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 |||||||||
| 道 | |||||||||
| 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 |||||||||
| 师激辩二审 | |||||||||
| 过错在先 | |||||||||
| 后 | |||||||||
| ”案 | |||||||||
| 刑 | |||||||||
| 关键5证人“身体不好”未到庭 | |||||||||
| “诱供” | |||||||||
| 年 | |||||||||
| 《法制早报》《中国律师》杂志 | |||||||||
| 联合推出首届中国律师辩词大赛 | |||||||||
| 中国律师辩词大赛·2006 | |||||||||
| 征稿启事 评奖细则 报名表 合同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邮箱:news@chinalegalnews.com.cn 电话:010-64735588-6165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