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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政府采购第一案”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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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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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红绿灯 ■ 江西一企业状告贵州省财政厅 江西特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康公司)状告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违法案,于 2005 年 12 月 19 日上午在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桩被业界称为贵州“政府采购第一案”的行政官司,已经给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监管程序上的任何争议,都将可能引来“民告官”。 事件:取消中标资格 特康公司诉称: 2005 年 8 月 9 日,特康公司参加了由贵州省招标公司组织的贵州省《县级医院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第 11 包的招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的评价后,特康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第 11 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但时隔一月,招标公司突然发文,取消了特康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2005 年 9 月 14 日,评标委员会在一份名叫《答疑》的正式材料中,明确说明取消理由:特康公司“在明显不满足招标书要求的情况下,不真实应标”。 为此,特康公司于 2005 年 9 月 16 日向贵州省财政厅投诉。 投诉:引发“民告官” 2005 年 11 月 10 日,贵州省财政厅在黔财采( 2005 ) 17 号文件中正式回复了特康公司的投诉。文件说,尽管评标委员会针对候选人的资格分歧出具复核结果,“但参与各方仍难形成统一认识”,决定由贵州省招标公司再次组织评审,并以新的评审结果为最终结果。 然而,贵州省财政厅的这一处理决定,引发了特康公司的诉讼。 特康公司认为,在省财政厅的处理决定出来之前,作为纠纷双方,他们与招标公司同时扮演着“运动员角色”,但这份官方决定却在眨眼之间改变了招标公司的地位。特康一工作人员说,这份处理决定就像我跟别人打架,最后又由我来评判对错一样荒唐。 激辩:凸显法律空白 特康公司在诉状中认为,省财政厅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既然作为省财政厅在正式文件中认定取消特康公司资格的意见不统一,作为监管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省财政厅在庭审中辩称,所谓“参与各方仍难形成统一认识”,是指特康公司与省招标公司及专家评审组之间难以形成共识,但省招标公司与专家评审组之间的意见没有分歧。此外,省财政厅曾专门就此咨询国家卫生部,得到的答复是“以专家意见为主”。为公平起见,省财政厅作出“再次评审”的决定并无不妥。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 56 条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因此,贵州省财政厅的做法,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但是,由于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对处理投诉的方式和步骤作出相对细化的规定,这也许是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主要原因。 (摘自《贵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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