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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与政府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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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雷建明 魏丹 2005-12-2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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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采购 ■ 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健康、教育、国防和安全等公共事业的支出,在政府公共支出中占有很大份额,并在国内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类支出通常用于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一般称作政府采购。国际上对政府采购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 WTO )《政府采购协议》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和次中央政府采购、租赁货物、服务、工程以及选定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包商。” 《政府采购协议》是 WTO 多边贸易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协定,它的达成来之不易。 二战以后,政府采购市场在全球贸易中所占份额不断扩大,对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对国内企业实行优惠价格,在采购立法上利用例外条款,或使用不公开或不透明的采购程序,使外国供应商无法与国内企业竞争。由于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性, 1947 年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将政府采购明确排除在外。 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包括在 WTO 多边贸易规则之内,政府采购市场便有很大的歧视性和封闭性,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多边体制中形成了一个贸易开放的“盲区”。参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 OECD )的国家首先意识到,各国政府的歧视性购买,导致了政府采购的低效,减少了社会总财富,同时也成为贸易自由化的巨大障碍。为了限制政府歧视性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20 世纪 70 年代,在多边协议的框架下,开始了对政府采购的谈判。在 1978 年“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结束后,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于 1979 年签订,并于 1981 年开始正式实施。该协议被称为“诸边”协议,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成员自愿参加。 《政府采购协议》是 WTO 多边贸易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建立了一个从国际到国内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协议的基石是非歧视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 MFN )和国民待遇。各成员国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平等对待该协议的成员国的投标者。为了落实非歧视原则,协定特别强调透明的采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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