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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窦重重的大闸蟹购销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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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 漠 2005-12-26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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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原件,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法官举证,苏州相城区法院立合同纠纷案; 199 万的标的额,查封 1000 多万财物……

购销合同被买卖

2005 年 6 月 11 日 ,上海双凤明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以下称双凤公司 ) 与苏州同昌水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以下称同昌公司 ) 就购销大闸蟹事宜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被双凤公司带走。因大闸蟹质量无法确认和其它附属条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双凤公司决定取消大闸蟹的购销,随之告知了对方。但双凤公司没有销毁该合同,而由外请人员钱某保存。随之,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5 年 8 月 10 日 ,钱某与同昌公司总经理王学林在上海宝山区某茶楼进行该合同的交易。钱某将合同交给了王学林,王学林把 20 万人民币给了钱某。正当钱某提着钱欲离开时,宝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第七中队警察站到了他们的面前。原来,在此之前王学林已经报案。

在讯问笔录中,钱某称:王学林说你把合同给我,我和朱双凤对簿公堂,到时官司打赢后咱们四、六分成。”在讯问笔录中,王学林有如下说法:“钱打电话给我,如果我要拿回他手上的合同,就让我支付 20 万元给他……没有商量的余地。”

讯问结束后,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钱某大摇大摆地走出了警方的大门。

法官举证

同昌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15 日 ,在苏州相城区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双凤公司,要求双凤公司按合同给付定金 199 万元。

8 月 16 日 相城区法院法官王三男持有相城区法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到上海宝山分局刑七队将合同原件取走。

相城区法院在未对双凤公司作出财务审计的情况下,称双凤公司抽逃注册资金,本案又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将双凤公司的法人代表朱双凤及股东商阿法列为了合同纠纷案的被告。相城法院随之查封了双凤公司的办公楼及法人代表朱双凤住宅一处,总价值 1000 多万元,还查封了公司账号(账号有 5 万余元)。查封后,法院没有及时通知双凤公司。

双凤公司的管辖异议也被法院驳回。相城区法院下发的《驳回裁定》说:“原告苏州同昌水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凤明娇贸易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6 月 11 日 签订的购销阳澄湖大闸蟹的合同应为有效。”而此时此案依然未开庭,合同作为书证,未经质证。

记者采访:百思不解

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而同昌公司从未合法持有过合同,所以才花费巨资 20 万买合同。没有合同,更谈不上合同原件,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又是依据什么立的案呢?

带着疑问,记者于 10 月 9 日来到相城区法院法院,直接找到张院长。就查封问题,他解释说,那是诉讼保全。记者继续询问其它问题,他回答,涉及案件实体,不能解释。

10 月 17 日 ,相城区法院给本报来函称“记者采访未全面了解该案的案情等,对有关法律问题也没有从专业角度严格把关。”

11 月 17 日 ,记者再次从北京奔赴苏州相城区法院,希望进一步采访核实。连续等待 5 天直到 11 月 21 日 ,该院张院长才委派办公室主任马奉南接受采访。然而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记者立即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苏州中院立案庭许庭长说, 10 月 21 日 被告就管辖异议的上诉,已经被驳回。她还说相城区法院已经把案件移送到中院,但是诉讼费没有交到中院,中院没有立案。

记者又采访了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第七中队某办案民警。他说,苏州同昌公司想花钱把合同买来,有百利无一害的。签合同时,明娇公司把合同带回去,就不想做这个合同,就没有必要给他们了。他还说,民事官司应该是当事人举证,不应该法院来举证,这明显是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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