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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应订未订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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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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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我的朋友 吕 先生应聘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吕 先生每月正常上班,该公司则按该单位的技术工待遇按日计算其工资,有关待遇也比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稍低,社会保险费也未缴纳。一年后, 吕 先生因病住院,一个月后,公 司通知吕 先生, 30 天后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 吕 先生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吕 先生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上海 李 某 律师观点: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 27 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 )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 二 )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因此, 吕 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针对 吕 先生尚在医疗期的情况,公司目前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义务。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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