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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代县杀人嫌犯苦等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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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汉英 2005-12-2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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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四百零三天,无罪释放已一年 入狱 403 天后,走出繁峙县看守所的当天,蔡建军匆匆回到代县峨口镇佛光庄村的家里,与久别的父母妻儿团聚。 2004 年 12 月 15 日 ,曾经的“杀人嫌疑犯”蔡建军重新获得了自由。 作为杀人嫌疑犯入狱 2003 年 11 月 4 日 晚,代县峨口镇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照相馆女老板被人杀死于自己店中,尸检证实死者头部有 11 处裂口,系钝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尹艳珍于 2000 年在蔡建军开的照相馆学习照相技术,随后被蔡建军所雇用。 2002 年,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经协商蔡建军把照相馆作价转让给了死者,尹艳珍遂独自经营照相业务。 到了 2003 年初,蔡建军又在旁边新开一家照相馆,双方因为生意上的竞争,多次发生吵闹磨擦,关系比较紧张。在尹艳珍的被杀现场,警方从门把手上提取到一枚指纹,经检验是蔡建军右手拇指所留,于是蔡建军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带走,又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 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同年 12 月 9 日 被代县检察院批捕。 法律公正终获自由 2004 年 4 月 12 日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前后两次将此案退回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将蔡建军起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忻州市中院对本案的数次庭审中,蔡建军的辩护律师马占山针对公诉机关的三点证据向法庭指出:现场提取的指纹只能说明被告人接触过现场,但是何时接触的,鉴定书没有说明,而且此案缺乏作案凶器和目击证人、证言这些关键证据,况且现有五个证人证实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而只凭蔡建军与尹艳珍两人有矛盾,不足以证明蔡建军杀人。 在法庭上,诉方与辩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以及诉辩双方的观点,作出终审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历经苦难依法索赔 2005 年 12 月 13 日 ,笔者前去代县进行了采访。只见蔡建军住的是一个典型的农家小院,屋里的炕上躺着年迈多病的父、母亲,蔡建军眼睛眯缝着,迈着缓慢的步子。 他伤感地向记者讲述着他的入狱经历。我现在的腿有伤行动很不方便,腰部经常疼痛,视力也下降得厉害,晚上常常做恶梦,还患上了神经衰弱,我想治疗但是没有钱。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蔡建军于今年 2 月 4 日向代县检察院递交了赔偿请求书,又于 4 月 18 日 向忻州市检察院递交复议申请,这期间曾拖着病体多次找两级检察院,甚至还去过省城太原几次,但却至今也没有结果。 有关人士的说法 为了解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记者还对本案的有关人士进行了采访。当事人的律师介绍,忻州中级法院 2004 年 12 月 15 日 对蔡建军作出无罪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并已时过一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尽快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赔偿;代县检察院的王检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蔡建军赔偿一事已经进入程序,正在积极地办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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