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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胞争夺房产案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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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 漠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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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购楼将弟、妹登记为共同权利人;房价暴涨,弟、妹诉亲哥要等分房产;一审法院认定独资事实,依等分原则,又改变诉请进行判决,原被告均不服上诉,案件激变为 4 个。 2005 年 12 月 8 日 ,记者电话采访上海方面,得知案件依然没有进展。一审被告孙信荣沮丧地说:“这场官司打得怎么这样难啊!”这让记者想起了 11 月 22 日 奔赴上海时的场景。烟雾中的他面容灰暗,嗓音嘶哑。“我全资购买的房产,被判给了弟弟和妹妹,我无法理解呀,”他大口大口地吸着烟说: “为钱财,手足相残,真让人心酸更心寒啊!”他的嘴唇颤抖,手直哆嗦。

弟弟妹妹诉大哥

孙信荣原籍浙江绍兴,十几年前,他闯荡上海滩。有所成就后,他的弟弟妹妹都跟来了。弟弟在他的公司做事,妹妹也经常得到他的帮助。 2001 年 12 月,任上海金璐工程建设公司分公司经理的他独资购买了位于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 145 、 147 与 149 、 151 号两套总价格为 350 多万元的商铺房。在房屋产权登记证上他分别将弟弟孙小荣、妹妹孙梅花登记为共同权利人。他解释此举的原因是为了银行贷款,当时他尚缺少部分购楼资金。

2003 年 12 月,孙将此房屋出租。因上海楼市暴涨,租金自然可观。

2004 年 6 月,孙的弟弟、妹妹以房屋产权登记有其名为由,在松江区法院起诉,要分割房产。他们的亲情急剧恶化,按照孙的说法就是亲情清淡不如水。孙随之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此房屋进行法律确权,确认他是房屋所有权人。被法院以同一案件事实不能两诉为由予以驳回。

2005 年 3 月 24 日 ,法院开庭。孙小荣、孙梅花到庭,孙信荣借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原告孙梅花无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法庭令其在 1 个月内提出,后宣布休庭。 2 个月后,原告依然如故,被告律师发函至法院认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始终没有回音。

2005 年 9 月 7 日 开庭,一奶同胞对决公堂。孙梅花突然要求取得 147 号房屋,孙小荣要求取得 149 号房屋,被告代理人张波请求法庭依法给予答辩准备时间,但未被准许,张波遂退庭。法庭合议庭继续开庭,质证原告的“证据”。

“内战”迅速扩大

原、被告焦急地等到 2005 年 10 月 25 日 ,松江区法院作出了两份民事判决书。

法院称:经审查明,原告孙梅花、被告孙信荣系兄妹关系,涞亭南路 145 、 147 和 149 、 151 房屋房款为被告支付。又称: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的公示方法。本案中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原、被告双方,诉争房屋应该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如无协议,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在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孙梅花取得 147 号房屋的诉请,而且还额外把 145 号也判决给她(孙梅花的诉请是取得 147 号房屋)。

在另外的判决书中,松江区法院将涞亭南路 149 、 151 号判决给被告,同时令被告支付原告孙小荣折价补偿款 162.8 万元(孙小荣的诉请是取得 149 号房屋)。

兄、弟、妹之间的战火,没有因为一审判决的下达而化解,反而迅速扩大,他们互相上诉,案件激变。 4 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告认为,自己既是出资人,还是实际产权人,一审判决是不公正判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退庭 律师:

此类案件在上海较多见

在 2005 年 9 月 7 日 开庭时退庭的张波律师说,名义买受人与实际出资人的纠纷在上海较多见,名义买受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就实际出资人的得益部分主张补偿。”就本案他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表现在程序违法上法院问题多多。首先、 2005 年 3 月 24 日 开休庭后,孙梅花在法庭给予的期限内依然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就应该依法驳回其诉请,但法院没有;其次、孙梅花的诉请是要求分取 147 号房产,而判决竟然将 145 、 147 号房屋归其所有。孙小荣要求取得 149 号房屋,但法院竟判予房屋款项。如此增加、改变了原告的诉请,就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对于认定事实部分张说:“法院根本没有查清房屋现状、权属确认等案件基本事实,随意判决。判决中确定了出资人是被告,但又不按出资人是实际产权人来判定。同时,法院漠视了诉争房屋已被改造成统一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现实,作出了不能执行的判决。”

诉争房已成歌舞厅

合议庭是否可以改变或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认定了本案的唯一出资人是被告,那么按等分原则进行判决是否合法?法院对事实部分的认定与判决结果,是否自相矛盾?松江区法院方面至今没有回应。

12 月 10 日 ,记者再次电话采访上海方面,孙信荣无奈地说:“诉争房屋已经被承租人投资 300 万余元改建成连为一体的歌舞厅,如果强制执行,势必带来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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