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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蝴蝶飞回“鸟人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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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张雪丽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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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2 日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中信使)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海淀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定: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制作的庞龙演唱的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吹眼睛》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再行将上述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并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三十二万元。

被告空中信使辩称,因其通过与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吹眼睛》的录音制品之授权,而龙乐公司根据其与鸟人公司所签合同有权代理鸟人公司做出此种授权,所以,空中信使使用上述录音制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未侵犯鸟人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并且当空中信使收到鸟人公司起诉书之后,为避免纠纷已及时通知相关电信运营商停止提供涉案彩铃下载服务。对于鸟人公司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空中信使还表示数额过高,不同意鸟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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