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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胜 大股东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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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崔世海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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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案金额最大股东代表诉讼案

■核心提示■

这起涉及中国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也是中国期货行业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 83 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是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而这种诉讼制度一旦完善,还将有效制约公司高管的不当行为。

12 月 8 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1.64 亿元及利息。其中宏达集团、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宏达所借的 6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不能偿还的部分的 1/3 承担清偿责任。至此,小股东一审胜诉。(本报 4 月 12 日 曾以《“股东代表诉讼”遭遇无法可依尴尬》为题报道此案。)

“在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新《公司法》 2006 年 1 月 1 日 实施前,这一胜诉案例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原告 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继明说。

中期公司是中国期货业的龙头老大,注册资本为 6 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的董事长田源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是中期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共同持有中期公司 46.9% 的股份。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的董事长刘沧龙是中期公司的董事。中期公司的董事长田源兼任宏达集团的副董事长。

大股东占用资金

从 2003 年 7 月开始,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利用其在中期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及与中期公司董事长田源的关联关系,以关联企业青岛宏达的名义和宏达集团的名义多次从中期公司借款高达 3 亿多元(其中包括债权转让形成的应付款),其中 6000 万元借款由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提供担保,刘沧龙和田源在相关协议上签字。所有的借款行为未经中期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或同意。截至 2004 年 6 月尚欠 1.64 亿元没有归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多次通知中期公司,务必在 2004 年 7 月底以前解决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否则监管局将作出年检不予通过的意见上报中国证监会,公司可能受到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资格的处罚。

在中期公司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在公司中小股东苏州新发展、兖矿集团的强烈要求下,中期公司董事长田源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 在北京希尔顿酒店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上通过了有关股东必须在 7 月之前还清占用公司的资金,否则司法救济的决议。

2004 年 7 月底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并未执行中期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还款,中期公司也未启动诉讼程序。 8 月 28 日 ,小股东苏州新发展书面通知中期公司董事长田源先生,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采取诉讼行动,以要求部分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归还占用的资金,然而中期公司一直也未提起诉讼。

在如果不马上采取诉讼措施,中期公司有可能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资格的紧急情况下,两小股东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于 2004 年 9 月,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律师以股东代表诉讼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状。要求青岛宏达、宏达集团归还中期公司借款 1.64 亿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由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对其中青岛宏达所借的 6000 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费高达 83 万元

这起涉及中国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也是中国期货行业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在庭审时,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和青岛宏达的代理律师韩颖梅就曾多次质疑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两原告的代理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这样一个法律背景下,北京高院能够判决本案原告胜诉,支持小股东的请求,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

赵继明律师还指出,即将于 2006 年 1 月 1 日 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案的判决结果与新《公司法》的出台也是有很大关系的。但是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补充,比如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按什么标准缴纳。本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 83 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是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一般的小股东是无法对抗大股东的,诉讼成本太高。

赵继明律师同时认为,本案的公正判决对于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依法规范,稳健高效运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股东代表申请执行

一审宣判后,被告是否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情况并不明朗。如果被告不上诉,一审判决很快就会生效,接下来就是执行的问题。赵继明律师说:“这个案子判决之后,还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若宏达系的三家公司仍不偿还中期公司的钱,那么由谁来申请强制执行?若中期公司仍置之不理,不申请法院执行,那么是不是仍由股东代表申请执行?”

2006 年 1 月 1 日 ,新《公司法》将正式实施。法律界对其中新增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寄予厚望。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而这种诉讼制度一旦完善,还将有效制约公司高管的不当行为。

虽然该案的判决时间是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但从判决结果看,股东代表诉讼确实能够起到有效约束大股东行为的作用。

■链接■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公司以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者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国和美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了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可以说,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即将于 2006 年 1 月 1 日 施行的新《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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