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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随母生活父亲遗产也是女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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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婷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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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故事■

薛某入赘卢家,并生有一个女儿。两年后,薛某不愿和岳父母一家共同生活,起初他和妻子小吵小闹,进而拳打脚踢,而且还侮辱、诽谤岳父母,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效后离婚。薛某的女儿随母亲生活。

婚前,薛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三间,存款 6000 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薛某变了卦,他一分钱、一间房屋都不愿给妻子,妻子卢某无奈只好作罢。离婚不久,薛某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卢某便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薛某有一个姐姐认为弟弟的遗产应由她继承。薛某与卢某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审查后认为:薛某生前无遗嘱,且确实有遗产。卢某与薛某已离婚,不享有继承权。但其女儿与生父的父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薛某的姐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人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最后公证员为卢某的女儿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提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 29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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