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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人领衔“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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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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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公共利益严重受损难以成诉的忧虑 一方面是个人过多提起诉讼将导致“滥诉” 诉讼主体适格 判决效力扩张等问题亟待解决 福建一消费者,因为 6 毛钱的电话费问题,把电信部门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1.2 元,获得了成功。这是在中国消费者协会里有记载的最早的公益诉讼。 然而,公益诉讼发展到今天,却遭遇了法律瓶颈,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的主体、判例制度等法律空白地带往往使其遭遇尴尬。一方面,是公共利益严重受损难以成讼的忧虑,另一方面却是对个人也能提起公益诉讼将会导致“滥诉”的担心。 何谓公益诉讼? 短短的一个月内,频频提起公益诉讼的李刚律师已经在张潇艺“网游致害”案、“进津费”案、“进沪费”案上接连碰壁。虽然如此,首创中国公益诉讼网的李刚并没有因此却步。 12 月 14 日 ,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他依然微笑:“我的态度是乐观的,不考虑一次两次的输赢。‘进津费'事件无疑是一起明显的地方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在长时间里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制止,重要原因就是公益诉讼机制的缺失,能够立案就是一种胜利。我就是想把不合理的一面,暴露在大家面前,让更多的人能看见、关注。” 公益诉讼一词屡见报端、网络,然而何谓公益诉讼?在接受记者街头采访的近 20 名群众中, 95 %的人说不出个所以然,能联想起来的便是轰动一时的雀巢奶粉事件以及“进津费”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的 杨荣新 教授解释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没有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才是公益诉讼。”在 杨 教授看来,“如厕收费”案虽然针对的是不合理收费,也涉及到众人的利益,但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关于自己的直接赔偿案,不能算作公益诉讼。 在我国现阶段,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新话题。 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 1. 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2. 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结果。 3. 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因此,许多专家都呼吁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为何要提起公益诉讼? 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这就是经济学界熟知的‘公地悲剧'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李刚律师讲。 他进一步解释说,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此前没有公益诉讼一说,并不代表它不存在,只是由于其透明度不够,不受重视才出现以前的局面。” 杨荣新 教授认为,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污染等一直存在,现在的公益诉讼增多,是人们意识的提高,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主体适格问题是公益诉讼的首要瓶颈。” 杨荣新 教授指出,民诉法第 108 条对原告做了规定,这个规定造成公益诉讼主体不适格,也是目前许多关系国家、社会和不特定人利益受到侵害却找不到原告的原因之一。 杨 教授透露,在即将到来的民诉法修改中,有望在特别程序里增加一章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包括公益诉讼的主体、原告的权利以及既判力的扩张等问题。 在现行的第四稿修改建议稿中,包括杨荣新、李刚等在内的专家学者对公益诉讼的主体都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杨荣新 教授认为,公益诉讼应该成为人民检查院的权力也是其义务,人民检察院必须做,不做就是失职行为。 除了人民检察院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欧亚嘉华(广西)律师事务所的张树国律师认为,律师应该成为公益诉讼中重要的个人力量,取得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对其他人是否有效 杨荣新 教授指出,在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应该赋予其完全诉讼人的权利,但不包括和解和调解的权利;除此之外,应规定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不用预交诉讼费,最后由败诉方交纳;在公益诉讼中,还应规定被告方不能对原告进行反诉。 “最重要的,还要解决既判力的扩张问题。” 什么是既判力的扩张?即判决效力有扩张性。 杨 教授说,我国没有判例制度,这个问题有待立法解决。 李刚说,到现在,各国的公益诉讼都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没有系统规范的制度。公益诉讼仍是传统诉讼的补充,针对的是传统诉讼不能有效救济的利益对象——公共利益、扩散性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救济权利的司法机制,在它成为司法程序的正式制度之前,有许多挑战还要面对,有许多问题还要回答,也还有许多策略要进一步发展。 ■ 相关链接 ■ 公地悲剧 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结果,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 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攫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 大坝与蜗牛鱼 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 当大坝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生活的环境而导致这种鱼的灭绝。于是环保组织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环保组织又上诉到最高法院。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法院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依据的是联邦在 1973 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这些小鱼可以在它们的家园自由地栖息,而它们身边的,是那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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