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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成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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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彦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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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推出“百姓心目中的检察官”的系列报道之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关于调卷难、抗诉后审级没有提高、再审环节缺乏监督等民事抗诉之事。就此本报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民事抗诉没有上诉程序的抗诉,均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民事案件抗诉形成再审,是鉴于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有事后监督的职能。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民事裁判结果与之没有利害关系,甚至不涉及对其工作的评判。

现 状

一起市民张某申诉的极其普通的债务纠纷案件,经检察院审查依法提起抗诉,费尽一番周折后,才得以改判。

事情发生在黑龙江省呼玛县,当地检察官对此颇感无奈:“此案虽小却折射出了民事、行政抗诉中的几大难题——调卷难,抗诉后审级没有提高,再审环节缺乏监督等。”

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吗?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然而,检察院的《民事申诉风险告知书》却有如下的内容: 1 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抗诉后,不影响法院对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2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其结果不一定进入抗诉程序; 3 进入抗诉程序不必然导致改判; 4 ……

“我们现在没有应用这种告知就在于本来案源就少,再这么一说,更加没有人通过申诉来解决判决不公的问题了。”江苏省某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这样解释,但这份告知书中所列的条款却正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难以实现的症结所在。

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立案、调卷审查、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判决,这是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抗诉所必经的程序。但是这每一步走来并不顺畅。

“一般检察院抗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们再审的案件,大约只有 20% 能被改判。”江苏省某基层法院的法官介绍说,“而由我们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大约 90% 都被改判。”

抗诉只是兜圈子

即使是经过了再审,倪与中还是觉得这份判决对自己并不公平,他和父亲打了两年的官司,还是以败诉告终。

两年前的 8 月 7 日 ,家住江苏省某市的村民倪与中根本没想到父亲倪和平会将自己告上法庭。那份手写的民事诉状上赫然列着:要求倪与中每月付给 300 元的赡养费。

“赡养老人我们同意,但是不能只让我一个人出钱啊,而且,我爸他们也不缺钱花。”倪与中在出庭时提出这样的观点。

在他看来,父亲和母亲因为土地被征用,从村里每年最少可以得到近三万元的补助。除此之外每月还向自己要 300 元,这在最低生活保障 120 元的当地来说,已经是超出标准太多了。虽然他是家里的长子,但这赡养费只让他一个人出,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他来说,父亲实在是强人所难。

法院虽然不支持倪与中的观点,但还是将赡养费降低至每月 120 元。

2004 年 3 月 22 日 ,倪与中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 天后,当地的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再审程序很快启动。

但今年 8 月底,倪与中拿到的再审判决书还是维持了 2003 年作出的民事判决。

“一审过了,再审时还是原审法院审理,这是抗诉再审案件维持原判的原因之一。”承办该案的朱检察官认为,审级的不平等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实在太普遍了,由别人提出的监督,自己来审理,这实在是难免有不公的嫌疑。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一般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样,等于是案件从基层到中院兜了个圈子,又回到了基层人民法院。

但是在法官们看来,这只是程序上的冲突之一,自己监督自己也没什么,“我们每年自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现改判的案件也不少啊。”

再审:

检察院只是个“摆设”?

“我们在再审法庭上几乎起不了什么作用。”接受采访的一名检察官有些无奈,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虽然列席再审法庭,但只是宣读一下抗诉书,最多再加上一个庭审即将结束时的庭审意见,而自从今年最高检和最高法一起出台了一个解释之后,连庭审意见也不必出示了。

“在我们这儿还算好的,支持抗诉的检察官我们都是请他们坐在合议庭成员旁边,有些地方再审开庭时检察人员都是坐在庭下旁听的,有的甚至都不出庭。”法院的法官作了反驳。

不仅是开庭时没有多少发言权,检察机关所调取的证据有时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005 年 7 月,小赵给付了前男友 7000 元钱,这笔借款纠纷终于在五年之后的调解中落下了帷幕。其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检察机关在抗诉时提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借条系伪造,法院提出应当要原被告去测谎,最终,小赵还是在法院的调解下支付了这7000 元钱。

“再审程序和抗诉程序就应该分离。”一名法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他认为,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原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双方就抗诉理由进行分析,说明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这样比较公平,又解决了审级不平等的问题。再审时人民检察院也就不必出庭,而是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开庭即可。

民行抗诉成鸡肋?

对于我国的民行抗诉权现状,有人拿鸡肋来做比喻,“现在是‘食之无味',也就是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流于形式;在将来却‘弃之不能',我国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这样的监督机构,其监督作用要通过这种实在的形式来实行。”

曾经一度,民行抗诉权的存废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两种观点尖锐对立,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行抗诉权的存在严重干预了司法独立;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正是这种抗诉权的存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

民诉法修改在即。杨荣新告诉记者,在他的关于民诉法修改的建议书中,他着重阐述了关于抗诉权立法不完善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做出更多更具体化的规定。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的 杨荣新 教授认为,应对抗诉权有正确的认识,他并不主张没完没了的抗诉。为了保证生效的判决的既判力,对于抗诉之后没有改判的案子,如果却有必要的,可以报告上级提请人大常委会来确认,人大常委会认为再抗诉没有道理的,应告知检察院,认为抗诉有理的,应建议法院再审,这个时候人大可以进行监督。

■专家观点■

国家检察官学院的 周其华 教授认为,民行抗诉权有必要存在,且十分必要。其理由中最具有说服力的就是其现实意义。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已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之一,在民事诉讼中,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如果运用恰当,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可以有效矫正民事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据统计,从 1991 年至今,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在 70 %以上。这说明了保留并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职能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法官学院的 毕玉谦 教授则认为,我国的这一制度师从前苏联,苏联解体后,现在的俄罗斯都已经没有了这一制度,这个制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民事诉讼本身是私权纠纷,代表公权力的检察院一旦介入,就容易使诉讼双方的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现实中,这一制度也缺乏可操作性,往往是提起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后的案子,到最后并没有改判,增加了社会诉讼成本。毕玉谦认为,就国家法制化进程来看,为了加强司法权,抗诉权将有可能越来越弱化。

曾经两度参与民诉法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的 杨荣新 教授认为,我国的这一制度应该得到加强完善,而不是削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我国是集权制国家,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国家的模式。当然,这一制度的实施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调卷难,审级不升级,再审环节缺乏监督等问题,杨荣新认为归根结底都是立法不完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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