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吉林市国资局冷静面对担保诉讼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本报记者 郝亚超 王荣环 发自北京 2005-11-28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国资局作为股东,是否该为企业的担保行为负责? 有关吉林市国资局的这场诉讼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个案。一场有关国有企业担保、再改制为公司、然后国有资本退出的改革路线,从侧面反映了国企跨时代改革的图谱。不仅如此,这场诉讼还对国有企业的股东以及国资局(委)的法律地位认定问题提出了争鸣。而这也恰恰关系到我们对“国有企业”这一概念的法律理解。 一场意外的诉讼 吉林市西关热电厂(下称西关电厂)和吉林市制药厂在 1991 年的时候都是国有企业。 1991 年 9 月,西关电厂与建设银行吉林市船营支行(下称银行方面)签定了一份 1296 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12 年,按年付息。吉林市制药厂为这笔贷款进行了“连带经济责任担保”。 跟所有诉讼一样,西关电厂没有如约还款。截止到 1999 年 9 月,西关电厂尚欠银行方面本金 1296 万元,利息约 1863 万。 在这八年里,随着时代的变化,吉林市制药厂也发生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这场担保面临了更多的法律问题,也将吉林市国资局牵扯了进来。 1993 年 11 月,吉林市制药厂以其净资产 2605 万元作为国家股本吸收深圳两家公司在原吉林市制药厂工商档案的基础上,更名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制药股份)。同年 12 月,吉制药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1996 年 6 月,吉林国资局又以吉制药股份国有股本金、红利和吉林市制药厂其他资产为资本金,组建制药集团,吉林制药厂被撤销。 1999 年 7 月,吉林国资局将其持有的 2865.5 万股吉制药股份的股权以每股 2.31 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恒和集团,吉制药股份也相应更名为恒和股份。吉林国资局的全部转让款,均上缴了国库。 以上的这些行为,吉林制药厂均未通知银行方面。 2003 年,银行方面要西关电厂和吉林制药厂、恒和股份、制药集团、吉林国资局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该笔借款 1296 万元以及截止实际还款日为止的全部利息。在这场诉讼里,恒和股份和吉林国资局的反应最为激烈。他们都认为,无论如何,这笔借款的担保责任都不应该落到他们头上。 激烈论辩 尽管各方对当时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尚存在一些争论。但是,即便是担保合同有效,恒和股份和吉林市国资局也都愤愤不平,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这笔担保责任。 恒和股份认为,吉林国资局已经将其持有的股份以 5776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了恒和集团,恒和集团已经取代了吉林国资局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至此,国有资本已经退出股份公司,担保人吉林市制药厂与股份公司已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的原则,吉林国资局是理所当然的担保责任承受人。 而国资局则认为,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资局是国有资产的持有者和管理者,而非所有权人。并且,吉林国资局实际上没有占有、使用此股权转让款,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国资局作为国有股东,不能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该由企业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应该由制药集团和恒和股份承担。这其中,制药集团似乎对担保责任并不推卸,毕竟制药集团实质上就是吉林制药厂分立而来。 吉林国资局和恒和股份,双方你推我,我推你,好在西关电厂还老老实实的,但问题是,如果西关电厂不还这笔贷款,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现在担保人吉林制药厂历经改革后,已经不复存在,到底应该由功成身退的吉林国资局来承担,还是由恒和股份来承担? 国资局不服一审判决 吉林省高院在一审中认为,吉林市制药厂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作为出资的 2605 万元净资产,是依据吉林市资产评估转让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而来,而这份报告中的债务并没有包括对这笔担保的或有负债,这导致吉制药股份的其他股东根本无法知晓这笔或有负债,因此,恒和股份不承担责任,相应的,应该由吉林国资局承担责任。 因此,吉林省高院一审判决西关热电厂偿还本息,同时,吉林制药集团、吉林市国资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判决,吉林市国资局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国资局的上诉理由依然是,作为股东,应该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应为公司经营中的担保行为负责。第一,是吉林市制药厂提供的担保,而不是国资局提供的担保,因此,吉林国资局不应承担责任;第二,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财产管理人是吉林市制药厂企业本身,而不是国资局;第三,国资局代表国家转让股权不是处分企业财产,国资局的股权转让款已经缴入国库,国资局没有得到分文,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市国资局认为,吉林市制药厂的债权债务已被更名后的吉制药股份继承和承担,理应由对方承担该笔或有债务。 专家:国资局不应承担 企业的担保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教研室教授管晓峰认为,从《公司法》的角度看,此案中,吉林市国资局作为股东,依法不应承担吉林制药厂的担保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合并、分立、更名后的公司承继,即由吉制药集团与吉制药股份承担此笔担保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无偿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抽逃了企业的注册资本,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如果评估机构进行了虚假评估,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汉成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吉林市国资局作为股东,不必为吉林制药厂的担保行为负责,而应该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接者制药集团和吉制药股份承担。另外,当时吉林制药厂在吸收入股改制时没有把这笔或有负债评估进去,债权人依法有权提出告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担保法》的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西关热电厂追偿。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