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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99%中国企业不愿做慈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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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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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 “慈善社团必须先法制化、民间化” ——专访北京市慈善协会副秘书长赵致东 □本报记者 郝亚超 全程出席了中国首届“中华慈善大会”及其论坛的北京市慈善协会副秘书长赵致东,归来后有很多感触。他认为这个会议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对慈善社团的发展、社会的慈善氛围、慈善事业的管理这几个问题,都提出了有指向性的问题,明确了改革方向,向社会发出了关注慈善的信号,是整个社会的进步。 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 8 号北京市老年公寓 15 层的慈善协会,名气在外,但是确切知道这个地址的老百姓却实在不多。就慈善话题,赵致东副秘书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最近的消息说,中国企业只有 1 %有捐赠记录,就您的感受来说,在北京,这个比例大致是多少? 赵致东:差不多也是这个比例。尽管北京是全国的经济中心之一,但是捐赠热情与经济发展程度并不成比例。尽管从整体捐赠额上来讲,北京得到的善款要多于一些小城市,但是从捐赠企业的数量来看,并不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高。 这里有个现实我们不得不面对,那就是中国企业目前大都处在爬坡阶段,企业首先要创造价值。只有自己生产能力强了才会有能力进行慈善捐赠。成熟后的企业才会更重视自己社会责任。 记者:困扰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您认为有哪些? 赵致东:一是慈善理念还处在初级阶段,二是政策法规不健全,三是慈善机构不够完善壮大,包括诚信度、网络化、透明度等。 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其实,第一个因素的制约程度要小于后两个因素。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企业,包括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是有的,但是慈善机构的知名度不高,导致大众不知道该如何捐赠。而捐赠行为也不规范,除慈善机构外,还有各种基金会,这就导致重复捐赠,比如说 1998 年抗洪,爸爸捐了,妈妈捐了,孩子在学校也捐,就感觉比较疲惫了。 还有税收的问题,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这次慈善大会上说,他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 500 元钱,随后申请减税,手续竟然多达 10 道!这就制约了大众的积极性。 2004 年,北京市税务局和财政局出了一个文件,允许捐赠企业将捐赠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有些城市还做不到这点。 不过话说回来,第一个因素也是很重要的。比如说我们接触到很多企业,在第一次高高兴兴捐赠了之后,就没有第二次了,或者说,他捐赠了,但是不让你宣传。因为你捐赠了以后,别人不光是拍巴掌,也有冷眼的。人怕出名猪怕壮,你有钱捐赠吗不是,紧接着,其他慈善机构、求助者也都纷纷跑上门来,甚至一些政府监管部门也打你的主意,还有亲戚朋友呢,他们怎么看你? 记者:就慈善社团本身来说,您觉得该进行哪些改革? 赵致东:慈善社团的法制化、民间化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现在,很多慈善协会都是官办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好处,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病。从法制化来讲,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管理状况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去香港调研,那么一个小香港,有 200 多家公益机构,他们可以在繁华街道上进行募捐,但是在一天只允许一家上街募捐,你不能很多机构都来募捐,那对公众就是一种负担了,至于选哪天,是抓阄决定的,如果抓到圣诞日什么的,那就很好。 这些公益机构做的很灵活,比如你在大街上捐了钱以后,不管是多少,都会给你在衣服上贴一个“爱心贴”,那一起走在街上,十个人里有八个都戴着“爱心贴”,另两个就会觉得脸上挂不住。这样,公益和慈善就会成为一种时尚,一种真正的美德。 ●声音 / 展望● 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不应再沉默 《公益时报》总编辑刘佑平: 慈善公益 在中国面临四大障碍
刘佑平认为,慈善公益在中国面临四大障碍。第一是观念层面,国民的感恩情怀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是最大的缺失。感恩观念要从小孩抓起,只有从基层培养起来,致富以后才会成为慈善家。 第二是政府的制度、法律和法规。政府应该从宏观政策、游戏规则上营造良好的大环境,鼓励财富阶层行善。 第三,公益事业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公益组织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在法律范围内制度化地从事公益事业,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使别人放心地把钱捐给你。 第四就是舆论环境,应该制造一个行善的通道。向海啸灾区捐款时,丁磊思考了整整 24 小时,他有几怕,怕别人问为什么要捐这么多钱,为什么不给中国人捐钱,而给外国人捐钱。有些时候,人们行善的通道被堵塞了。 ( 采写 / 本报记者 郝亚超 实习记者 周斌 )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 企业捐赠是一种社会责任 企业捐赠行为在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之内,这种责任应该是公平分担,并且这种责任的公平分担应该建立在企业社会生产尤其对于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的生产链、供应链之中。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应该对企业有一个积极的应对,社会上应该正确宣传将来的发展方向,这是对企业树立品派、走国家化路线的一个必然趋势,尤其对于很多即将成为或是已经是跨国的企业来说。在加入了 WTO 之后,国际社会很看重企业责任,这已经成为对企业形象认定的一个重要尺度。 ( 采写 / 本报实习记者 张雪丽 ) 中国扶贫基金会法规部主任华克: 为了公益 却要纳税企业不愿干 “在我国,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的意识都很薄弱。”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华克主任这样对记者说。华克举了这样一个鲜明的例子:朋友家的孩子在国外读书,课余时间总是出去打工,而每次拿了工资,他总是拿出工资中的 10% 来进行慈善捐赠。在那种环境下,他就形成了那种意识。而在中国则不同,这正是需要大力培养的一种理念。 至于为何个人都愿意捐赠,而企业却很少捐赠,他指出,个人都是在拿自己的钱做公益,钱捐出去心安理得。而企业则不同,用的是企业的钱,所以要有很多的考虑,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还好一些,企业的钱也就相当于企业主的钱,拿来也没太多顾虑,而国企就不同了。国企是不能拿国家的钱来捐赠的,捐赠要在税后,就是先把国家的钱交了以后,再拿自己的钱来捐赠。而企业不愿意捐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企业认为自己明明做了公益,却要为公益而纳税。 ( 采写 / 本报记者张娜 张有义 ) 广东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研究中心赵琼: 中外企业捐赠理念 相差很大 提到新华社前几天的消息——我国 99% 的企业从未参与捐赠,广东社会科学院企业与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研究中心的赵琼副主任一语点破要害,她说:“就我国具体情况来说,并非如此,统计的数字只是表面的数字,其实,企业都或多或少有过捐赠,少到十几万,多至几千万,只是他们不愿意说。 2001 年,我们选择上海、北京、广州三个城市做了一次企业公益事业调查,所接受调查的企业都表示曾捐赠过。”“企业怕的就是树大招风,捐赠之后,肯定是大肆的宣传,老百姓心目中的慈善企业此时就可能成为一些人的捞钱对象。一些企业反映说一天都能接到十几个电话,都称是某某事业单位,谈半天才谈到正题,终归是要钱的。” “也正是这样一批人把整个慈善事业都搞乱了。捐赠,本来就是为了扶贫,而现在什么事情都向企业伸手,某学校的教学楼盖到一半,就说盖不下去了,便向企业要钱。”赵琼接着说,“另外,国内企业的捐赠理念也与国外的不同。国内企业就是本着回报社会的思想,单纯为了慈善,而国外的企业则注重一种美誉度,他们企业内部都有专门的资金预算,制定了专门的制度,有部门来处理这件事情。” ( 采写 / 本报记者张娜 张有义 ) ●剖析 / 深度● 六大原因阻碍企业捐赠热情 □本报记者 张娜 张有义
缺乏捐赠理念 实际上,中国部分企业家捐赠行为的随机性很强,并没有形成积极的捐赠理念,没有把捐赠行为当作增加品牌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增强企业亲和力的广告行为,更没有认真考虑从捐赠行为中会获得合理回报。 担心善款去向 多数现行公益机构的支出事项并不透明,导致企业家们不清楚捐助款项的最终去向,对公益机构没有信心,很担心这些捐款被公益机构独吞了。以前不是没有发生过贪污捐助款事情的。究其原因,我们国家的公益机构进入门槛过高,导致许多真正想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无法成立公益机构,没法获得大量的捐助款。从根本上来说,我们的政府该管理的没有管理好,对慈善机构所收到捐款的具体开支基本上是不闻不问的。 传统习惯 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许多人都想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财产,不想让自己的孩子白手起家,或者生活得太辛苦。而西方的富豪们却认为,巨额财产可能会宠坏自己的孩子,会助长他们不思进取的思想。最好的遗产应该是给后代留下一种理念,那就是在获取财富之后,继承慈善捐赠的传统,热衷公益事业,学会回报社会。 法律缺陷 中国的现行政策法规是不鼓励企业家进行捐赠的。比如,我国的税法就规定,不是向特定公益机构捐赠的款项是不能抵扣所得税的,而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一并征税。也就是说,企业家捐赠的款项越多,所缴的税也就越多。富豪们当然不愿意去花这个冤枉钱了。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是鼓励企业家进行公益捐赠的。比如,美国税务优惠政策就规定,为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慈善机构捐款的个人,将享受免税优惠。 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 国内慈善公益组织多隶属于政府相关部门,懈怠的工作作风、缺少热情的工作态度,以及财务的缺少透明度等问题,影响其在公众心目中的诚信形象。在这种状况下,人们对救助是否能够到位的担忧并非全然没有道理。 露富心态 上了《福布斯》“ 2004 中国慈善榜”的远大空调集团总裁张跃就公开表示,慈善榜是非常可笑的,因为他们集团的所有捐款,从未向外界披露过,甚至也没向民政部门申报,外界根本就不清楚远大集团到底捐了多少钱。像张跃一样的中国企业家对捐赠额的公开是非常敏感的,他们都不希望“树大招风”,招惹更多的强制或半强制捐赠的麻烦,更不愿意招惹税务局对他们企业的注意。 ●问题 / 方案●
捐赠制度化还需法律支持
□本报记者 曹芃
在今年“两会”期间,一份名为《改善社会非营利机构的发育环境》的提案,就明确提出要关注企业及个人的社会慈善事业。这份提案的重点在于如何使社会非营利机构的发育环境更完善,从而使更多的社会非营利机构成长起来。从“非典”事件中不难看出,中国其他的 NGO 几乎处于沉默状态。据介绍,目前中国有 4 种形式的慈善组织:国家民政部推动的慈善会、各种基金会、民间自发组织、海外组织在国内开展的慈善活动。由于中国的慈善事业起步比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认知度不高,最相信的还是政府,所以起主要作用的是前二者。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更有利于鼓励企业长期捐赠的办法就是允许企业设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但目前在内地成立基金会比较困难,国家的相关法律还在进行修订。著名经济学 家茅于轼 先生及其夫人从 1992 年底开始捐助山西吕梁山区临县龙水头村的孩子上学,后来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为继,因此想方设法成立了一个扶助基金。该基金分为扶贫基金和付息基金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帮助那些特别的家庭支付医疗费用和上学费用,后者则用于帮助村民发展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自谋职业。这个基金从 1500 元起步,不断滚动追加到今天约 11 万元的规模。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有人竟然提出,这种扶助基金是一种合情而不合法的做法,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有关现行法规,有“乱集资”、“地下钱庄”和“违法私募基金”之嫌。
●链接 / 资料●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24 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6 条第 2 款第 4 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 3% ,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外有关捐赠法规 美国《税法 501(C)(3) 》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或完全的公共组织捐赠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 10% 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 50% 内,可以扣减。 德国法律规定,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 5% 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 2% 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 加拿大《税务法》规定,纳税人一年能申报的慈善捐款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个人税后收入的 75% 。 英国《遗产税法》有关免税和扣除的规定中,对慈善捐赠免税,对国家公益事业免税,对以土地、建筑物、艺术品等财产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赠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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