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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烟草职工的艰难维权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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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记者 李刚殷 法制日报记者 李建平 2005-1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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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 13 年之久的赵丽嘉,不久前被单位强行要求退休,并无故被拖延和克扣工资 4 个多月后,赵丽嘉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 意外接到退休通知 今年 2 月 18 日,赵丽嘉突然接到了公司要求退休的口头通知,一个月后还拿到了自己的退休证,这让她感到不可思议。 赵丽嘉,女, 1955 年 2 月 16 日 出生, 1971 年参加工作,自 1992 年至 2005 年 2 月“杭州烟草”确定其退休时为止,一直为“杭州烟草”聘任的中层干部,先任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的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后转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曾多次被企业评为“先进积极分子”和“优秀共产党员”, 1995 年杭州市就业管理局还授予她 “优秀企业家”的铜牌。 赵丽嘉说:“首先,自己法定退休年龄未到,也从未向公司提出提早退休的申请。” 依照全国人大批准的 [1978]104 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可以退休。浙劳政( 1996 ) 70 号的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工人岗位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应按五十五周岁退休,也可按五十周岁退休,但必须征得本人自愿”和浙劳复( 1998 ) 29 号文件规定“女职工按干部退休年龄退休或女干部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需在本人五十周岁时作出选择……” 她还告诉记者,“根据浙劳险( 1999 ) 121 号文件《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第四条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申请、劳动合同,而公司却在我毫不知情且从未向我索要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绕开我报批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审批材料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浙江省劳动厅竟然能通过审批还发退休证给我,让我着实纳闷。” 杭州烟草的分管领导告诉她:你档案中的身份一直是“工人”,我们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期间被聘任为中层干部,但因为工人身份一直未发生变化,所以要按照工人的退休年限办理相关的手续。 对此赵丽嘉则认为,其档案中是“工人”身份,但她被聘任至管理岗位已 13 年之久,所以对于领导的说法,她更觉得难以理解了。据赵丽嘉介绍,直到 2005 年 3 月 3 日 ,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党组才正式发文免去了她的党支部书记的职务。 赵丽嘉说,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第 23 条对聘用制干部的退休、退职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其基本原则是聘用制干部累计或连续受聘 10 年,且退休时在干部聘用岗位上的,就可以按照本企业固定干部的待遇,办理 退休、退职手续。”此外,根据人法发( 1991 ) 5 号〈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而当她被任命为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后,她的工资标准和住房标准就享受了正处级的待遇,这些都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退休证: 发放——收回——发放 带着诸多疑惑,带着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2005 年 3 月 3 日,赵丽嘉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递交了申诉书。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此十分重视,该厅的仲裁信访处、养老处、工资处、法规处经过联席会议讨论认为:赵丽嘉的身份不符合五十周岁退休的条件,赵的退休取决于本人自愿选择或单位与其协商解决。 3 月 28 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赵丽嘉本人收回了退休证和社保工资卡等物,并出具了盖有劳动厅公章的收条。事情到了这一步,原以为应该有个结果了,可令赵丽嘉意想不到的是,此后的几个多月里,单位一直没有恢复她的工作。 那么,赵丽嘉的身份到底是在职,还是退休?赵丽嘉说,谁都说不清楚,自己似乎是个“边缘人”。 就这样做了几个月的“边缘人”,令人捉摸不透的事又发生了,到了 5 月下旬,赵丽嘉的退休证又回到了“杭州烟草”分管领导的手中,这让赵丽嘉非常气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处的沈治平副处长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证实了赵丽嘉的说法。沈治平说,他们几个职能处室确实曾经认为赵丽嘉的身份不符合五十周岁退休的条件,并收回了已经发出的退休证。之所以又把退休证交给“杭州烟草”,是因为“杭州烟草”强调因没有和赵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是否适用相关规定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我们在要求“杭州烟草”做好赵丽嘉的思想工作,保障她的利益的基础上,将退休证又发了出去。 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谁的责任 对于浙江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做出这样“不严肃”的事及这样的解释,赵丽嘉不认同、不满意。 与此同时,记者在“杭州烟草”《关于赵丽嘉同志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说明》中了解到,为赵丽嘉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为:烟草主业原“固定”职工暂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退休年龄均按国发 [1978]104 号文件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 看来,赵丽嘉“退还是不退”的问题的焦点——不是承不承认是不是“聘用干部”之争,而是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争了。 谈到劳动合同,让赵丽嘉更感到愤慨。她说:“劳动合同是公司不与我们签订,是公司不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在却要把不利的后果由我来承担,这真是莫名其妙了。” 对此,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人事处诸招军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了这一点。她说,“杭州烟草”给赵丽嘉办理退休手续,是根据赵的档案中的“工人”身份,尽管赵在单位长期担任中层干部,但因为她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参照有关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诸副处长表示,到目前为止,“杭州烟草”的大多数在编职工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没有达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要求。 浙江省妇联的有关人士认为,赵丽嘉的退休年龄问题,事实和法律法规都是很清楚的,符合 55 周岁退休标准的。 多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诸律师表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和相关的后果应该由单位承担,因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单位占有主导地位。“杭州烟草”以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剥夺了单位女聘用干部继续工作和享受福利的权利,显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 尽管法律法规和有关职能部门都给赵丽嘉吃了颗定心丸,但结果却让人遗憾。 7 月 28 日 , 赵丽嘉向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的仲裁申请被仲裁委否定。不服的赵丽嘉只好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杭州烟草”双双告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月 19 日 开庭以后,西湖区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赵丽嘉期待着,她相信法律一定会还她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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