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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政府的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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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午 2005-1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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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宅小区中的民主,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主委员会为主导的维权逐渐形成一种现象,而且越演愈烈,与物业、开发商的冲突也逐渐升级,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如何处理社区权利冲突,政府如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社区权利冲突有 10 种表现形式,涉及业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政府,他们在对深圳许多小区的研究中发现,基层政府也往往陷于冲突之中。 原因有三。其一,行政治理过程中的一般错误或失误,如市政规划失当。其二,由于某些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等,在干预社区纠纷时显失公正。其三,由于信息不对称尤其是政府信息不公开,而造成深深误解。 治理冲突和纠纷的途径,首先是政府要到位、不缺位、不越位,真正做到是规则制定者、处理纠纷的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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