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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子证奸” 凸显维权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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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娜 20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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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强奸自己的凶手绳之以法 妙龄少女忍辱产下婴儿取证

专家指出:“产子证奸”存在未成年母亲不能行使监护权等后遗症

“现在正在侦查。” 2005 年 11 月 22 日 ,记者拨通了贵州省贵定县公安局的电话,政工科的戴科长这样说。

最近一段时间,贵定少女英子为了将强奸自己的凶手绳之以法,忍辱产下婴儿取证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贵定县政法委和公安局的负责人也多次表示,公安机关将尽快通过“ DNA ”鉴定结果,让案件水落石出。

妙龄少女忍辱产婴

今年 10 月 29 日,英子在贵州贵定县某医院里产下了一个女婴,可婴儿的出生不但没给家里带了一丝喜悦,反而在英子本应充满青春活力的脸上写满了仇恨。

故事要从 2004 年 5 月说起,那一天,在大山里生活了十六年的英子来到贵定县城一家邱姓的五金店打工帮助看门面。英子万万没有想到厄运从此开始。

“ 2005 年 1 月 16 日深夜 2 点 左右,店主邱某用钥匙将我睡觉的房间门打开,爬到我的床上,把我的衣裤都脱掉了……”英子说,她就这样被邱某强暴了。邱某离开房间时,警告她不准把这事跟任何人讲,否则就杀了她。

后来,英子离开了那家五金店,换了份工作。可当年纪还小的她根本不知道怎么怀孕生小孩时,她的肚子却一天天大了起来。当大家发现时,孩子已经快出生了。

无奈,在惊恐中英子向家人诉说了被强奸的事实。

然而,结果呢?却一边是家人的愤怒,一边是施暴者的否认。

十六岁的英子做出了个惊人的决定——产子证奸!

“产子证奸”后遗症

小孩的监护权问题遭遇法律空白

重庆君利律师事务所的张利律师说:“小孩的监护权问题,一直是这种案子争论的焦点,未成年母亲是不能行使监护权的,应该通过一种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像这种案子,法院应该同意福利院等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2003 年,我就对一个十二岁的少女进行过法律援助,现在这个小女孩在广州打工,孩子送到了福利院。”张利律师对记者讲述了她所接手的一个案子。

她说,打这个官司,可谓是费尽了周折,津津才十二岁,本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而孩子的父亲也不可能认她,即使认了,他也是个罪犯,没办法养育。于是,大家商量想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几乎跑遍了重庆大大小小的福利院,终于,有一个福利院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福利院做监护人,他们就接收这个孩子。可当张利律师满怀希望地以福利院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时,法院却不给立案。

法院方面表示,要想立案必须去掉福利院这个第三人。

“最后,案件审理结束后,只能采取了一个不合法的方式来处理这件事情。当事人私下和福利院签了个合同,本来监护权是不能随便转移的,但没办法,只好把孩子放到了福利院。”张利律师很无奈地对记者说。

张利律师呼吁民政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规范未成年少女产子后小孩的监护权问题。

产下孩子也不一定能定罪

“产子证奸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 陈兴良 教授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陈兴良 教授分析道,少女被强奸要分成两种情况不同对待:一种是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法律上有规定只要证明孩子是犯罪嫌疑人的,就可以认定强奸罪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产子证奸”对于受害少女来说还有一定的用处。但必须提出的是这样会对未成年少女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

强奸犯罪是犯罪人违背妇女意愿而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证实强奸犯罪是否发生或强奸罪名是否成立,需要证实两个问题。一是性交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二是该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产子证奸只能证实性交行为已经发生,却不能证实该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而十四周岁以上(包括十四周岁)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作出‘产子证奸'的行为则是不可取的,因为生下小孩做 DNA 后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小孩的生父,却不能证明强奸。” 陈兴良 教授接着说。

产子证奸给被害人

造成二次伤害

所谓二次伤害,是指犯罪事件的被害人,由于司法制度或社会文化传统等各种原因,受到了更严重的伤害。

专家指出,产子证奸现象的存在,使得被强奸的少女不得不面对其被强奸的直接后果——产下自己与强奸犯罪嫌疑人的小孩;而且在更长的抚育小孩过程中,无法逃避或忘掉被强奸的惨痛记忆。这段产子和抚养小孩的过程,延长了被害少女的痛苦期。

孩子上户口难上加难

有受害人要与强奸犯结婚

张利律师说:“津津的养父李志明抱着自己这个意外的‘外孙女'到派出所去为婴儿上户口,但由于孩子没有确定的生父,也就等于来历不明,遭到民警拒绝。”

孩子一出生就打上了耻辱的烙印——她是一个犯罪的产物。

而几乎所有的案例当中,上户口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辽宁抚顺市有一个 14 岁女孩作为强奸案受害人生下一个女婴,这个女婴不能上户口,原因是上户口必须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手续,而计划生育部门认为这个女孩不够生育年龄,需要缴纳罚款,女婴的父亲现已在狱中服刑。

无独有偶, 14 岁的小金因被强奸怀孕,父亲怕出丑,竟把她送给了一个光棍做老婆。

十几岁的妙龄少女,本来应该过着幸福的生活,受到家长的呵护,可生活偏偏捉弄她们,强奸恶魔总是把魔爪伸向她们。而事情一旦暴露,家庭、学校、社会又表现得那么力不从心,往往为了所谓的公道,把这些少女推向产子证奸这条路上。而无知的少女,除了忍受,没有其他的办法。

更可悲的是有些少女无奈之下亲手杀死自己刚产下的婴儿,而等待她的却是一场不曾想到的牢狱之灾。少女因为她的无知而可悲,社会则为它的力不从心而反思。

“产子证奸”

无知少女的唯一出路

英子是不幸的,而不幸的却并非英子一人。

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就出现了“产子证奸”这样一种现象,但现在这个字眼却经常出现在报端,而这些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几乎都是未成年少女,年龄从十二三岁到十六七岁不等,而且,多发生在偏远的地区。

2005 年 7 月,海南安定县, 17 岁女孩阿丹发现自己肚子在不停地长大的异常情况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怀孕 7 个月了。她向家人透露:怀孕是因被强奸所致。之后,她向警方报案。由于案发时间隔得太长,警方难以取证。阿丹表示,她准备提取婴儿的 DNA 起诉强奸者。

2001 年,安徽省界首市 15 岁少女梅子 ( 化名 ) 面对罪犯的万般抵赖,愤然生下非婚子,凭 DNA 鉴定告倒了强奸她的王涛,获得 2.5 万元的赔偿。此案引起了当地人大、妇联、政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沉重思考。

要想指认犯罪嫌疑人是需要证据的,单纯的一个 DNA 鉴定是不够的,无法证实是强奸,因为有可能是同居关系日后反目的,或者是通奸、半推半就的情况。所以, DNA 鉴定的同时还需要其他证据。

不生下小孩,有足够的证据也可以认定强奸罪名成立。比如,流产后的胚胎也可以做 DNA 鉴定,衣服上的精液等都是很重要的证据,主要还是受害人法律意识不强。

所以“产子证奸”不是惟一出路,关键是要在案发之后,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才能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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