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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改制背后分割盛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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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历杰 2005-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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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发生在湖南省株洲市湘氮银塑的真实案例。 银塑公司前身为湘氮劳动服务公司,于 1999 年改制变更为个人股占 9% ,湖南湘氮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股占 15% ,银塑公司工会集体股占 76% 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来是法律上完全独立的法人,然而 2003 年,株洲借着全国国企改制的风潮也开始了另一场新的改制。一切都那么井然有序:市经委的审批文件、市劳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的一系列审批手续,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一切都进行得似乎无可挑剔。 然而结果却让职工十分的无奈:公司可供处置资产 830.71 万元,扣除安置职工所需费用 1101.22 万元,处置后剩余净资产 -270.51 万元,净资产出现了负数,职工的安置自然是草草了事,占了在册职工绝大部分。由于所谓的资产缺口,不少以 6000 块钱就打发回家,而相应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也一笔勾销。至于应该分给职工的福利和补贴也因为所谓的资产缺口而化为泡影。 一个已经改过制的企业,为什么在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却能进行第二次改制?为什么资产评估会出现严重的失实? 一连串的监督机制的缺失是造成湘氮银塑事件资产被移转的结局。 首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化,其次是工会地位的模糊及作用的缺失,再次是政府角色的错位,最后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正如我国著名学者型律师钱卫清所言,在我国众多的民事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一部系统的或专门的处理企业改制纠纷的法律或法规。 处理企业改制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散见于不同时期所颁布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之中。 这些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实体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等程序法。 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却相对原则和抽象,在处理企业改制纠纷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时,欠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加上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由于颁布的时间不一,相互之间还存在一些冲突之处,这就给法院在实践中处理企业改制相关诉讼形成了不便,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为了避免这类尴尬的出现,尽量不受理此类纠纷,使得弱势一方的权益请求无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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