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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强制险”收得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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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涛 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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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的真糊涂 收钱的装糊涂 北京律师状告保监会

10 月 24 日,本报一篇《火车票暗收 2 %强制险 54 年》的报道牵出了尘封已久的火车票“强制保险”,让人们第一次意识到自己在乘坐火车时被强制上了保险。近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的又一诉状,将中国保监会推上了法庭,要求其在网站上公布目前所有的 10 种强制保险具体内容。

如今,信息愈加透明、知情权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强制保险”与消费者知情权再次发生碰撞。就在“火车票 2 %强制险”争议未息之际,孙律师抛出“目前存在的十种强制险”,不得不让我们再次审视和质疑“强制保险”存在的合理性。

不知情何以维权

“火车票强制险已经收取了 54 年,我以前竟然不知情!这个保险到底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并没有人告诉我,更不要谈通过这个保险受益了。”因“火车票强制险”状告北京市铁路局的黄金荣先生曾对记者说。这不是黄金荣先生个人的问题,只不过黄先生凑巧第一个提出了这个问题。

孙勇认为,“不公布强制保险险种的详细内容,是对强制保险赔付责任的逃避。”保险是受益人在意外发生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分担的一种救济手段。如果受益人未被告知已经投保、保险涵盖的范围、如何索赔等细节问题,即使发生了损害,受益人也难有相应的维权意识。“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存在强制保险投保人受益难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各强制保险险种实施细则的缺失。”

比如,与普通民众关联最大的“旅游意外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都需要游客、旅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包含于票价之中)。每一位乘坐火车的旅客都有权知道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哪些,如,在乘坐火车时摔伤、烫伤,或受到他人的故意伤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每位乘客都有权知道自己为此支付了多少保险费;这种保险是否合理等。

强制险暗藏“欺骗”

今年 9 月 28 日,孙勇就通过特快专递给中国保监会寄去行政作为申请书,请求保监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在接到申请书的十五日内,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所有的强制保险条款,或书面告知所有的强制保险条款。

但是,孙勇 10 月 24 日得到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电话答复: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无法制定相应的强制保险条款。虽然《煤炭法》、《建筑法》等法律有关于强制投保的规定,但是《保险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些险种不属于强制保险险种。

孙勇则认为,《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表明,法律、行政法规都可以规定强制保险,不管《保险法》是否做出相应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险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外,还有旅游意外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等近十个险种,并且这些险种已经强制实施多年。

“但保监会既拒绝制定强制保险条款,不承认这些是强制保险,又不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强制实施。”孙勇提出,如果保监会否认这些是强制保险,应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开;如果其承认是强制保险,更应有明确的说法。而现在却成了“既是又不是”的尴尬境地——强制公众投保时说是强制保险,到了需要保险公司履行义务又说不是强制保险,这是极不公平的。

“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既是又不是'的说法,难免有欺骗公众之嫌。”孙勇说道。

“保额偏低”对比巨额利润

由于目前各强制保险险种的相关内容没有公布,使得群众对各险种的保费、保额并不知晓。

“这些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连我都不知道,更何况普通人。但据我所知,强制险种可能存在着保额偏低的弊端。这很容易使强制保险变成鸡肋,无法保护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对象的利益。”孙勇说。

记者随后在各大网站上搜索这十个“强制险种”,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外,果然未能找到其他九个强制险的具体细则。即使有提到的险种,涉及的相关信息也少之又少。

孙勇提出,强制保险实施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危险较大、涉及公众利益和人身伤害的‘标的'。可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强制保险“保额”普遍偏低。比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额都是 4 万元,这个数额多无法保障受伤害人的治疗,更不要说以后的生活。

孙勇认为,如果保额偏低,根本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保额的制定标准,应随国家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否则,这些强制保险即使设立,也无法完成其保护投保人的使命,反而更像是“形同虚设”。

与“保额偏低”形成对比的是,由于实行强制保险,许多不愿意投保的人也被强制投保,进而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额收益。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每年给保险公司带来百亿元以上的利润;“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每年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十多亿元的收入。

■相关链接■

十种强制保险

①旅行社责任险

②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

③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

④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

⑤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⑥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⑦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⑨再保险

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何谓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对象实施的保险。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同时,《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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