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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和孙子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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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 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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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故事■

北京市宣武区一位老大爷,房子拆迁得到拆迁补偿费四十多万元,与他一直住在一起的二儿子在即将拆迁时故去。老大爷想二儿子已经死了,自己除了大儿子再没别的亲人了,于是打算自己留一部分,把其余拆迁费留给大儿子。由于老大爷没有给二儿媳与其未满八岁的孙子拆迁费,二儿媳与其子将老爷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给二儿媳与其子二十余万元。

老大爷非常气愤,来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立遗嘱,要将剩余的拆迁费留给大儿子,虽然这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公证员告知老人这样的遗嘱一旦诉讼,存在部分无效的可能。理由是:二儿媳下岗,其子年幼,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继承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员将这种无效遗嘱的可能性告知了老大爷并且和他说家庭纠纷并不像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闹得势不两立,毕竟是一家人,有什么问题自家人坐下来心平气和谈,比诉诸法律解决问题要好的多,为什么不先相互沟通一下再说呢。听完公证员的讲解,老大爷不再强求立这份无效的公证遗嘱,并且再三感谢公证员的耐心讲解。

公证员友情提示: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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