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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亲情期盼 陷入“跌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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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张有义 张娜 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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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权益部汇同本报推出独家专题调查

余秋雨在《借我一生》中这样回忆他与父亲的情感交流:“等我长大,与各种朋友见面时会握手,但与爸爸相见却不会。我叫他一声

,笑笑,他应一声,也笑笑。”这是长大了的余秋雨先生和父亲之间一种默契的情感交流,可以无声,但神会。而现实中,有多少子

女吝啬到这样一种默契都不会赐予父母。

半个月的时间里,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受理或审理了四起老年人要求子女“精神赡养”的案件。而据统计,近一阶段,全国类似案件

发生率不断攀升。

为让子女回家探望而无奈地将他们告上法庭

根据抽样调查比例换算  520 万老人严重不满子女“精神赡养”

真实故事一个来看看我的奢望

曾经在石家庄一个居委会做了十年主任、年届 80 岁的刘老先生半身不遂了。

第一次到医院去,是一位好心的司机免费送去的,临下车,刘老先生不好意思地请求司机:“你帮我打个电话吧。整整一天了,我儿

子只要看到是我的电话,不是挂掉就是不接。我的意思是,让他到医院来看看我。”刘老先生用恳求的目光望着司机。

司机的眼睛在冒火。他可以说是气愤地迅速拨打了对方的电话。“你不认识我,我把你爹送到了医院,他病得很重!”

儿子终于出现了,在病房里前后呆了不到十分钟,就因为老人埋怨他为什么不接电话,他起身离去,“我看,也没什么大事,我还忙

着呢!”

拥挤的病房里,本来的嘈杂变得鸦雀无声。刘老先生患有心脏病的老伴儿,默默地为他翻转着身子,轻轻地为他麻木的半身按摩。她

眼里溢满泪水,他面色干黄,同室的病号们惊讶地一时不知道安慰什么。

在家养病期间,刘老先生的儿子来过一趟。“他是为了借钱买车,”刘老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为了让他回心转意,我给了他 4 万

元,这是我们大半的积蓄啊!但自从他拿走钱,到现在一趟也没再登过我的门!”

刘老先生起诉了他的儿子,立案的时候,他对法官说:“我一个月有 2000 多块的退休金,我不求他给我们多少赡养费,只求他来看看

我们老俩口,哪怕让他儿子来看看我们。”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但即使这样,刘老先生在接受我们采访时,仍说不要提他儿子的名字。他说,如果点名道姓了,儿子很难

做人。

一元钱标的的赡养请求

咳嗽了半天, 72 岁的文奶奶再次拿起话筒,向记者倾诉自己的孤独。

文奶奶现在仍然住在北京市门头沟一所破旧的平房里,与外界所有的联系,就靠着这部电话。除了居委会干部和老邻居经常地慰问,

她已经自己在这所房子里独处了一年多。而一年前,她住在北京市里的二儿子家,每天给孙女做完晚饭,就瞅着电视发呆。

她的大儿子在农村,生活拮据,文奶奶经常用自己的退休金给予照顾。就因为这些,引起二儿子与二儿媳的不满,二儿媳明里暗里多

次指责,二儿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气之下,文奶奶搬回了她住了一辈子的平房里。

一年以来,除了孙女给她打了几次电话,二儿子一家几乎没有在文奶奶家露过面。每次看到老邻居家儿女团聚,文奶奶只能回屋偷偷

落泪。万般无奈之下,她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二儿子来探望自己,哪怕每月一次。

法院判决文奶奶的二儿子每月定期到老人家里探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她的二儿子根本没有履行判决。文奶奶再次向法院起诉,要

求支付赡养费——一元钱,但必须送到家里。

判决结果尚不明了,但文奶奶流着泪说,她太想见到回心转意的儿子和可爱的孙女了。

一张“无奈”的答辩状

我叫何飞,男, 50 岁,妻,张欣, 48 岁。

父亲现年 72 岁,一生脾气暴躁,性格倔强。我 11 岁时他就和母亲离婚,我随父。

父亲后又娶继母,接着抚养我长大成人。 1993 年继母去世,我夫妻为继母办理了后事。

现在父亲每月工资 2200 元,继母所留房产他私卖后得几万元,母亲老家口粮地征用费几万元也在父亲手中,他根本无经济困难问题。

父亲老了,他说我们不闻不问,态度冷漠。他有病我前往医院车接车送,打电话后我去他床前下跪。我妻到医院伺候他,他往外说不

方便,见到我就生气。母亲能作证,就是怕父亲打她。

继母去世后怕父亲孤独,我夫妻千方百计将亲生母亲与父合婚,破镜重圆。这都是为了父母共享幸福晚年。此事两头都清楚,只要深

入群众,什么都清楚了。

当然,老人有病,免不了胡思乱想,这当儿子的也能理解,我们今后多关照老人,让老人喜欢,心情舒畅什么问题也就少了。

“养儿防老”,至理名言,我们还有儿子,我们也要老哩。

最后,老人跟我们闹气,怪我不重视父母,不会来事,我们马上改。

一份特殊的判决书

著名婚姻家庭法专家巫昌桢教授与人讲话的惯常语气平缓温和,这次她却提高了声调,“我们需要这样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值得提倡

!”

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判决呢?

张老太现年九十,育有二子二女。因其子女年事均高,无法照顾自己,自愿进入敬老院生活,但为“精神赡养”的问题与子女产生矛

盾,故诉之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法官受案后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并多次前往敬老院调查了解:原告共有二女二子,被告为分别其长女,次女,长子,次子,

四被告均已成年结婚,且家庭状况良好。原告年迈体衰,生活不能自理,以前曾住在子女家中,但因子女年岁亦大,故老人自愿到燕

山老年公寓生活,托老费每月 700 元。长女与次女对此并无异议,但长子与次子对此持反对意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为,四个子女平摊每月 700 元的托老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探望原告张老太一次。

判决的亮点在于最后提出的精神赡养——每人每月探望原告张老太一次。在我国以往的司法惯例中,因为“精神赡养”无法量化,所

以不是不能立案,就是裁定驳回起诉。而房山区的判决实现了“精神赡养”的量化问题。

最近,天津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75 岁的张大爷有一儿一女,老伴去世早,张大爷含辛茹苦将子女拉扯大。令他想不到的是,在他年老体弱后竟没有一个儿女给付赡养

费,更没有人来看望他。

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过律师调解,两个子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支付赡养费,并同意张大爷到

两人家轮流居住,另一子女定期来看望老人。

这无疑也是一种有借鉴意义的进步。

调查探讨

一组惊人的数据

刘老先生和文奶奶的案例只是我们选取的现象“标本”。但老年父母起诉子女要求“精神赡养”的案例,不断地在发生、在攀升。

全国老龄委员会权益部王珣部长表达了这样一种愿望:“贵报这个选题很有价值,我们希望通过《法制早报》,得到一组关于老年人

享受精神赡养的初步数据,也希望更多老年人和他们的子女参与到这次讨论中来。”

据统计,目前,我国老年人口 1.3 亿,占总人口 10% ,其中“空巢老人”,即子女不在身边或无子女的老人将近 2000 万。根据全国第五

次人口普查, 2000 年有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 20.09 %,“空巢家庭”户占到老年家庭的 22.83 %。据预测,

到 2020 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 2.6 亿,到 2050 年,将达到 4.4 亿左右。

本报抽样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问题:老年父母享受“精神赡养”的程度;

调查人数:老年父母 300 人,各年龄段子女 300 人;

调查范围:北京、石家庄、济南、广州、西安等城市;

调查方式:网络问卷调查为主;

具体结果:

1. 老年父母感觉没有得到充分“精神赡养”的比例。

20% 的人表示满意; 43% 的人觉得比较满意; 33% 的人表示不太满意; 4% 的人表示严重不满。

2. 老年父母因为“精神赡养”可能起诉到法院的比例。

90.22% 的人表示不会起诉到法院; 9.76% 的人可能会起诉到法院; 0.02% 的人表示肯定会起诉到法院。

3. 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认识。

0.3% 的人认为对父母“精神赡养”可有可无; 43% 的人认为对父母履行“精神赡养”应当综合双方的时间、地点等条件; 56.7% 的人认

为对父母履行“精神赡养”是无条件的。

4. 子女对父母履行“精神赡养”受限原因的比例。

49% 的人因为工作时间不能及时履行; 37% 的人因为异地居住; 3% 的人因为与父母感情不和; 11% 的人认为自己能够及时履行对父母的

“精神赡养”。

这组数据惊人之处在于,假设把它放大到全国:将有 520 万老人对子女的“精神赡养”严重不满; 1.6 万老人肯定会起诉到法院。

很多事情是需要前提的。我们不希望这些老人将子女起诉到法院,前提是子女们尽力对父母去履行应尽的“精神赡养”。

互动调查

欢迎老年父母及各年龄段的子女积极参加到由《法制早报》主办,全国老龄委员会权益部鼎力支持的调查中来。调查内容如下:

1. 对“精神赡养”的总体认识;

2. 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的“精神赡养”故事;

3. 因为子女工作、居住地等客观原因,有心无力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及时对父母履行“精神赡养”,父母有何看法?

4. 对于目前“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有何认识,是否需要立法机关加强完善和健全工作?

5. 其他方面的理解和认识。

来信请寄:北京市花家地甲一号 《法制早报》 张有义

邮政编码: 100102

电子信箱:

zyy197677@vip.sohu.com

专家看法

规范“精神赡养”

法律道德并重

巫昌桢:何谓“精神赡养”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

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包括( 1 )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

娱乐器具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 )对老人进行亲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赡养)。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

“精神赡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

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各省市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大多也做出了与之相同的规定。

另外,《婚姻法》中也有关于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

丛培君:“精神赡养”

具备可诉性

目前,认为精神赡养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其二

,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其三,精神赡养不能量化,不便判决和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法官从培君认为,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 1. 物化的精神赡养; 2. 必要的探望; 3. 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

与子女同居; 4. 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同居者; 5. 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或

停止侵权者; 6. 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者,等等。

法律建议

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给予离婚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以后是不是也可以规定老年父母也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这也属于亲

权的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探望权就是一种权利,是精神安慰。探望权一旦形成,那么,子女

相应地就有去探望父母的义务,如此一来,法院就有了判决的依据,便可以不再依附于物质形式实现精神赡养的内容了。

王珣:法律与道德并重

全国老龄委员会权益部部长王珣分析说,现实中,有些精神赡养(主要是道德层面的)不可诉或难以判决。比如,法院不能判决感情

出现分裂的父母子女立即恢复感情,和好如初。也就是说,实践中存在着法律所代替不了的道德义务。

但是,法院审判中的调解程序,在这些特殊的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大这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可以弥补“冷法律”缺陷,带来“

热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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