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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批复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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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5-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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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连环案,北京输赢各半,北京市一中院日前确认—— “九牧王”商标权纠纷,北京、重庆两地诉讼连环。 2005 年 11 月 9 日,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确认商标局驰名商标的批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判决,香港九牧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04 年 5 月 25 日,国家商标局批复了福建省工商局函件,认定九牧王 ( 福建 ) 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25 类服装商品上的“ JOEONE 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香港九牧王的代理律师张利在法庭上陈述了这样的理由,福建九牧王生产的产品 100 %外销,其不可能提供该商标在中国范围内驰名的证据材料。另外,“ JOEONE 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距获得注册的时间不到一年,福建九牧王不可能提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等有关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针锋相对地提出,上述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一般仅供下级行政机关参考,不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处理机关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后才会对当事人发生影响。因此,该批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国家机关中上级对下级的批复,是否符合规定具备可诉性呢? 法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该批复影响到了具体相对人的利益,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香港九牧王并非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因此驳回了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是否上诉的问题,张利律师没有正面回答。她说:“因为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批复,福建九牧王曾经在重庆起诉我们侵权,我们怎么不是利害关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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