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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将列入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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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曹芃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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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5 年 11 月 6 日的“ 2005 中国金融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表示,当前重点是要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扩大“挪用资金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罪的适用范围,增设“骗取银行贷款(信用)罪”等新罪名。此前,银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对银行业犯罪在《刑法》当中有明文规定的条款,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出台立法解释。据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此论坛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就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唐双宁透露,银监会希望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在《刑法》中增设“骗取银行贷款(信用)罪”等新罪名,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缴涉案资产的工作力度。

对于“骗贷”,唐双宁指出,当前社会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金融诈骗,以及虽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利益骗贷的现象比较严重。他同时指出,加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和加强征信立法已成为打击金融欺诈的当务之急。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正在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唐双宁还希望在《企业破产法》中能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呼吁修改《破产法》成为了唐双宁演讲的核心内容,他坦言,现行《破产法》已经无法对债权人进行有力保护。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将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信用风险不断增大。除了企业破产,唐双宁希望自然人破产问题也能提上立法议程,为银行已经大量开办的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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