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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暴露受贿罪定罪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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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曹芃 2005-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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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监会官员王小石受贿案倍受关注,辩护律师田文昌为其作无罪辩护 田文昌认为: 对于受贿罪名,王案发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深交所只是受证监会监督管理,并不是上下级单位,在此期间王的工资、考核等均不在证监会,其在深交所的工作内容与证监会发行部并无关系。对于斡旋贿赂罪,王与证监会审核人员不存在纵向或横向的制约关系,从身份要件上不构成斡旋贿赂罪的条件。 2005 年 11 月 8 日上午,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取证,备受关注的王小石、林碧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王小石的辩护律师田文昌为王小石做了无罪辩护。法院并未当庭做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 2002 年 2 月至 9 月,王小石与当时担任东北证券有限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林碧共谋后,在福建凤竹纺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贿赂 140 万元,后两人伙分。 2002 年三、四月间,林碧还在甘肃某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向该公司索要贿赂 31 万元。据悉,王小石原来在证监会中主要负责企业上市申请和审核工作。因为企业上市在证监会要经过发审委员们进行最后判定。按规定,发审委共有 30 余名委员,而审核一家企业的委员为 7 名,委员一般随机挑选,具有很强的保密性。而能够搞到发审委员会委员名单提前“公关”,对于企业能否顺利上市作用重大。 王、林二人当庭翻供 王小石在跟凤竹纺织公司领导人见面之前究竟知不知道将得到这笔数额巨大的“好处费”,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 由于公诉人是以“涉嫌受贿、共同犯罪”为由起诉二人,并且认为王小石“斡旋犯罪”,那么,如果王小石在主观和客观上均没有“利用职务谋求不正当利益”,那么其受贿罪名就不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无从谈起。 对于这一点,林碧在第二次侦查供述推翻了第一次侦查供述的说法,在法庭上一再表示:侦查供述不属实。 王小石则对公诉人邸桂珍就这一点的反复提问均答以“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邸桂珍陈述,在凤竹纺织上市过程中,公司领导让林碧疏通证监会关系,林碧找到了当时在深交所筹备创业板、担任创业板公司上市审核小组组长的王小石,希望利用王小石之前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的工作经历,帮助凤竹纺织尽快上市。之后林碧和王小石在深圳约见了凤竹纺织的公司负责人。王小石见过公司领导人之后表示,这家公司过会的可能性很大,答应帮忙。这一段各方均无异议。 随后,王小石专门飞到北京,帮助凤竹纺织企业领导约见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此项目的两名预审员齐蕾和楼坚,这二人是凤竹纺织的预审员。 公诉人陈述,此后凤竹纺织答应给 150 万的费用,林碧打电话给王小石,王小石说,他要 80 万,剩下的归林碧。并且林碧还说,当时王小石说,双方都用别人的卡打钱进来。 对此王小石在法庭上反复否认,“我从来没有跟林碧要过钱。” 他说,林碧在找到他时确实对他有过承诺,在介绍认识证监会相关人员之后,会给自己一些好处费,但当时没有提具体的数字。 公诉人反复追问:林碧提钱的事,是在王小石见凤竹纺织领导人之前还是之后?王小石表示,记不清楚了。 王小石说,在完成帮凤竹纺织企业领导约见齐蕾和楼坚之后,林碧自己提出要给好处费,“他提的,我就收了。”至于钱的来源,王小石说,自己压根“没问”。 林碧对公诉人的提问,例如:和王小石是怎么谈的,王小石和凤竹纺织领导人是怎么谈的,王小石给公司什么帮助,王小石是否介绍证监会人员和企业认识,有没有跟王小石讲过这笔钱来自于公司,王小石有没有问过这笔钱的来源等问题,大部分都回答以“记不清了”。公诉人在法庭上厉言劝他“端正态度”。 对于为什么当庭说“侦查供述不属实”,林碧回答,他是近视眼,看不清楚笔录;而且身为福建人,福建话和北京话差别很大,询问时期男同志的声音浑厚,听不清楚。另外,他还说,之所以侦查供述不属实,是因为当时他“态度不好,所以很多地方回答有纰漏”。 林碧在法庭上翻供说,收到企业 140 万之后,没有跟王小石说过钱的总额,只是给了他 72 万。至于给王小石这笔钱以及数额,是公司的决定。 但在凤竹纺织公司领导人出具的证词中说,是林碧主动向公司索取 150 万费用,公司扣除了一点前期费用,分两次给了林碧 140 万。 在最后的陈述中王小石说,自己在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工作期间,有很多机会被要求介绍和透露发审委名单,但是他从来都没有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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