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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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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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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投保人因不明原因意外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拒不理赔,理由是死因不明不等于意外伤害。张家港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无明确说明,也无证据排除投保人不是意外伤害死亡,依法判决被告人保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 20000 元。

2004 年 6 月 1 日,投保人李某向中国人保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险( B 型),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40000 元。同年 7 月 30 日,李某在其租住房屋内死亡。李某所在单位当即通知了人保公司。派出所出具的《火葬证明书》为中暑死亡,并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基本排除李某他杀和自杀的嫌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人保公司签订的《全家福保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有效。根据《保险法》第 22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其所能提供”的范围,因此,人保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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