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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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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明怀 2005-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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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一个中间环节,是对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人,需要依法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实行关押的场所。其工作目的是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监管民警在强调监管场所的专政职能和打击犯罪职能时,忽视了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和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职能,并由此形成了诸如“在押人员自由都没有了,还让他们会见、通信干嘛!”“他们在外面为非作歹危害社会,在里面挨打挨骂也在所难免”等认识。这些不正确的执法思想观念,不是个例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思想上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走人性化管理之路。 看守所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服务性的一面。首先,在押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时间长短不一,案情复杂的经过几审,嫌疑人会呆上一、二年,案情简单的被判刑的会转入监狱,无罪的会释放,在嫌疑人没有定性的时候,看守所应将服务职能与专政职能并重,使其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其次,由于进入看守所是嫌疑人失去自由的开始,有些嫌疑人的情绪波动很大,有自杀、打斗等各种极端的表现,监管民警的关心与关怀,可以稳定在押人员的情绪,会使审讯、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这也是笔者从事看守所所长工作以来的经验。 要真正做到搞好服务,笔者认为监管民警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学会“换位思考”,从在押人员的角度,设身处地地帮他们解决问题。其次,摆正位置。监管民警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因为服务是宗旨,管理是手段,管理应该寓于服务之中,要把自己摆在服务的位置上,而不是做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第三要“心动”。心动是行动的指南,行动是心动的必然作为。在押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是“病人”,看守所是“治病救人”的“医院”,监管民警是“医生”,要有“救死扶伤”的情怀,做到心里装着他们,凡事想着他们,热情对待他们。“心”要平等。在押人员有的是罪犯,有的是涉嫌犯罪,他们接受的是法律制裁。作为监管民警没有理由看不起,他们更没有权利抖威风,耍特权,在押人员不是低人一等,在人格上与民警是平等的。在押人员由于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人身状态,很希望民警主持公道。 国家法律赋予了监管民警一定的权力,自然产生“威信”,但这种威信是暂时的,不牢固的,最高的征服是心灵的征服,最佳的管理是让在押人员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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