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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赔偿金肇事车主专门揩油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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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涛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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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变成快速“致富”法

“ 2004 年,司机章某交通肇事将曹某撞死,检察机关以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章某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章某赔偿受害人 26.5 万元。可是,章某却将随后从保险公司领取的理赔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导致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

北京市首信律所律师孙勇代理过不少类似案件,这仅是其中之一。肇事车主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后,不及时给付受害方;甚至有的肇事车主拿到保险赔偿金后就藏匿起来,将巨额保险赔偿金据为己有,使得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些肇事车主非但没有因为交通肇事受到损失,反而赚取了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发了“大财”。这让人不解,难道撞人也可以成为发财致富的一个手段?

为此,孙律师提醒受害者,最好跟车主一起到保险公司赔偿,以免将单据交给车主后出现车主骗保的情况。

受害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而肇事方却因交通肇事获取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并因此发了大财。孙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这样“赔偿”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 2003 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孙律师解释说,“根据这个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机动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该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赔偿金。退一步讲,即使保险公司不愿意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也不应该向未赔偿受害者的肇事者(或肇事车所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因为他在赔偿受害人之前,没有产生财产损失。”

《保险法》第 2 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未赔偿受害者之前由于没有发生财产损失,不应该得到保险“赔偿”。因而,孙律师认为,在肇事方没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肇事方支付保险赔偿金,显然是错误的。

“类似的案件我也曾代理过,很多都是无功而返”、“保险公司这样‘赔偿'容易诱发犯罪,违背公序良俗”、“保险公司能否订立‘在肇事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未达到保险金额时,不得向肇事车主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规定?”几位从事多年交通纠纷案的律师纷纷表示。

孙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这样“赔偿”容易诱发犯罪,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威胁着公众人身安全。

为了让保险公司改变目前这种赔偿方式,将钱直接交给受害人一方,孙律师日前已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起诉的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车主领了保险金却不赔给受害者,而保监会对此未履行监管职责。因此,他请法院判令“中国保监会履行对保险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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