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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物业合同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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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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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 案件:我在某小区经营网吧, 2004 年 3 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可是我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李先生 律师视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故本案中,不管小区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订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否则诉诸法律法院也将判居民败诉。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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