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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房产公司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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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潇潇 赵瑜 通讯员 车苗苗 王羽红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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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了房,收房时到底是先验房还是还签协议、交费?近日,花了 120 多万元买到一所精装修房屋的谢先生近来深为此问题所扰。

谢先生购买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厨房和卫生间为精装修房屋一套,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谢先生去办理入住手续,但开发商提出如果不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就不能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

谢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开发公司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谢先生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但同时要求谢先生与其签订结算协议、入住手续、交接确认表及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对此,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后,房产开发公司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目前,在众多的商品房交付中,许多开发商都会为了免除自身的责任而要求业主在验房前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单或是物业合同等等。业主应当对开发商的这种要求严格审查,弄清楚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是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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