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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女二嫁” 农民20年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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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申欣旺 发自广西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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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物上同时设置两份“所有权”,这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是荒诞的,但是这种荒诞的怪事却在广西贺州出现

2005 年 10 月 27 日,广西贺州农民罗燕芳早早的来到广西高院,这一天,她为之奔走的贺州信都会灵村村民诉贺州市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将再审开庭。此前,贺州中级法院的 1999 年一审和自治区高级法院 2001 年终审中,均以农民败诉告终。

此事事起政府“一女二嫁”,将同一片林地先后给会灵村村民和大桂山林场都颁发了林权证。

农民离山场越来越远

1981 年,原贺县(现贺州市八步区)开展林地确权工作,按照原属地以大队为单位颁发林权证,会灵村村民就是这个时候获得了林权证。从他们的祖辈开始,就在这片 4000 亩的山场里生存:松香、采草药、摘油茶,这片山场成了他们生活的支柱,直到 1985 年。

那一年,他们仍然到山上去劳作,他们慢慢发现,老被邻近的大桂山林场阻拦,持有林权证的农民们感到委屈,时不时发生冲突。

最终,会灵村村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要求政府进行行政确权。 1998 年贺州市政府对此作出行政决定,“争议地由国营大桂山林场使用”。

农民们自然不服,紧接着申请复议。但 1999 年的行政复议做出了维持决定的结论。一同失去林地的还包括拥有临近大桂山林场附近林地的库区移民,总人数达到 5000 人之多。

会灵村农民们决定向法院起诉。

1999 年,一审在贺州中院开庭。法庭最终确认 25 个据以定案的证据,维持了贺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但原告认为,这 25 个证据中有 16 个没有经过质证。

原告决定继续上诉。 2001 年 10 月,自治区高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经受经济和长期为案件奔波承担的精神双重压力下,农民没能够拿回他们认为应该属于自己的林地。让会灵村的农民想不通的是,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没有出庭,而法院却仍旧作出了判决。会灵村农民随即向广西高院递交申诉状,要求对贺县政府 1986 年行政确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重审。

被诉方称农民林权证系伪造

10 月 27 日,广西自治区高院准时开庭。

在经历数次法庭的交锋的历练后,农民已经能熟练的运用法律,尽管南宁金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免费代理了这个案件,但在庭上,更多的是农民代表熟练而又精辟的提出案件的关键问题,他们认为:

两级法院从来都没有对贺县政府 1986 年给林场颁发林权证的合法性依据进行审查,而政府又凭什么否认自己 1981 年给农民颁发的《山界林权证》?在政府没有依法撤销其 1981 年行政确权行为的情况下,又与 1986 年对同一标的物进行行政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对于会灵村村民出示的 1981 年《山界林权证》,被诉方八步区代理律师表示“这个《山界林权证》纯属伪造”。

农民随即申请法庭对 1981 年林权证进行鉴定,但法官认为在必要的时候法庭会对林权证的真伪进行鉴定。

主持 1981 年林场确权的时任贺县县长谢金华对于“伪造”的说法很生气,明确的告诉记者:“ 1981 年林权证由县政府发到各个地方,由各个大队填好上报,怎么能说是伪造的?”

村民代表罗燕芳纳闷:“自己的山场被划给了林场,按照被诉方的逻辑反而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以前是自己的,不然就不行,哪有这个道理?”

庭审中,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庭审后,村民代表罗燕芳随即赶往自治区人大,查询全国人大的督办函是否到达。

连日的奔波, 53 岁的罗声音有点沙哑,她告诉记者:“为了这场官司,几乎花光了打工的积蓄,光是诉讼费就垫了差不多 10 万元了,但是为了农民的土地,就是再出去打十年工也要挣钱打官司要回属于自己的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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