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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星诈骗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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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 岳红革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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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钱买我的商铺,所有权归你;我再将你的商铺租过来,给你租金。等于你抱了个金鸡,年年金蛋,生生不息……”可惜,这一切都是假的,法院一审宣判:这是场骗局。

■恒星集团诈骗六千多万

■尤新存挥霍两千多万

■携大量资金境豪赌

■骗款后潜逃缅甸

■与境外司法部门合作警方将其抓获归案

缅甸勐拉,一处桑拿房前,一个男子心神不宁。

突然,几个精壮汉子围上来,一下将那个男人扑倒。

消息传到中国西安,起码有 550 多个“投资者”松了一口气。

一个涉及资金 6109 万元、涉嫌合同诈骗案,那厚厚的帷幕被揭开一角。

五百多人入瓮“即买即租”

马春,女,西安市莲湖区农民。 2003 年 7 月,她在西安一家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旺铺销售,即买即租,让你轻轻松松当老板。

马春心里一动,来到南新街恒星集团大厦,想看看到底是咋回事。

接待她的销售人员是个姑娘,一口一个“大姐”,叫得马春心口暖烘烘的。她说马大姐你真有眼光,咋选了这么好的一个投资项目?

——恒星大厦将来要建大型医药超市,现在已经划出 600 多个商铺,你买多少都可以。而且,你一手买房,不用转身,一手就可以把商铺再出租给恒星集团。你轻轻松松当老板,让集团的人给你经营这铺子,你每年净挣租金,多好?

——你再看恒星大厦的位置!往北,不到半只烟的功夫,就是省政府,就是大广场,天天早上武警都在那儿升国旗哩;往南,稍稍走两步,就是东大街,那可是西安的“王府井”呵,人挤人,走不动呀!

话说到这份上,马春还有啥话可讲?回家跟掌柜的一商量,提着 107886 元钱又来到恒星大厦,买下 3 层楼 095 号商铺, 4 . 61 平方米。

跟宣传的一样,大厦工作人员立即与她办理租赁合同。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上:大厦每年给马春买铺钱的 10 %的租金,也就是 1 万多元,连续给 10 年; 10 年期满,铺子由马春继续经营,还可以继承、转租。

一应手续办完,马春乐颠颠回家,静候佳音。

与马春一样“幸运”抢铺成功的,西安市还有 550 多人。

尤新存不知所踪

风暴的降临似乎没有任何征兆。

2004 年 10 月 24 日,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大院一下子涌进200余名群众。他们联名报案,称恒星公司用铺面作幌子,许以高额的租金回报,以先卖后租的方式来引诱群众购买。当大家付清购铺款后,向其索要房产证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该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尤新存。

几乎就在业主报案的同时,恒星大厦门口聚集起数百群众——恒星医药超市的供应商。他们打出横幅,声称“恒星大厦骗了我们的血汗钱”,恒星医药超市是个“皮包公司”,老板尤新存是个不折不扣的“骗子”。

人们群情激愤,喊着口号跑到不远处的陕西省政府门口示威。

陕西省有关领导下令严办此案。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组成专案组,四处撒网,追捕尤新存。

起落沉浮发家史

尤新存何许人也?

1980 年,尤新存从陕西省铜川市一家国有煤矿辞职时,年仅 22 岁。从那时起,如果细数尤新存所从事过的职业,那将是一份长长的清单。

他用 2000 多元钱买来一辆报废的汽车,由个体运输发展到组建运输车队,为自己挖来第一桶金。

1988 年,他投资数十万元,在铜川建成了当地第一家民营焦化厂。这个厂子先赚后赔,他又转而开始做钢材、水泥的贸易。

1994 年,他来到西安,在中心城区开起娱乐城。此“城”据称陕西第一家。

此后,尤新存贩运过鸡蛋,卖过橘子,还开了煤矿。 1996 年,组建陕西恒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999 年正式成立恒星集团有限公司。

商海无情,沉沉浮浮好几遭,尤新存都挺了过来。 2001 年 9 月份,尤新存以恒星集团的名义向中国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贷款 9000 万元,购买了一座“烂尾楼”—— 南新街5号的原利信珠宝大厦。他设想经过开发后,此楼价值可超过亿元,然后他再以先卖后租的商业运作方式将此楼一至四层卖出去再租回来,用于药品销售。

轰轰烈烈的“销售反租、即买即租”活动开始了……

警方获取尤新存在缅甸的重要线索。

2004 年 12 月 12 日凌晨,尤新存被抓获。 12 月 16 日被押解回西安,随即被刑事拘留。

2005 年 1 月 17 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式对尤新存批捕。

骗局水落石出

2005 年 10 月 18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向国、陈金良出庭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 2001 年 9 月至 12 月,陕西恒星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尤新存,以公司名义从中国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申请获取贷款人民币 9000 万元,用于购买西安南新街上的“恒星大厦”及定购设备和大厦装修,其中 3100 万元贷款以“恒星大厦”整栋建筑及其所属土地为抵押。

之后,恒星公司在西安市土地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承诺不擅自转让处分抵押物。 2003 年 3 月 26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另一生效民事判决依法查封了“恒星大厦”除九层以外的全部房产,并规定查封期间房屋权属不得转移。

检察机关指控,从 2002 年 2 月起,为填补企业亏损,尤新存策划决定,将“恒星大厦”一至四层划分为 600 多个面积不等的所谓商业铺位,并招聘他人制定销售方案,先后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宣称投入巨资在商业铺位区域建立大型医药超市,保证投资者获取高额稳定收益,诱使公众购买其商业铺位。

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隐瞒“恒星大厦”已作抵押和被查封的情况下,尤新存以陕西恒星企业集团公司名义先后与 550 余名市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将“恒星大厦”一至四层划分的 620 余间商业铺位,出售给个人;同时恒星公司又以十年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已出售给个人的全部商业铺位,并虚假承诺每年以购买商业铺位价款的 10 %支付租金给个人。通过以上违法合同形式,恒星公司共计收取购房款 6109 万元。

骗取巨额资金后,被告人尤新存除将 321 万余元用于支付群众租金外,将其中 2624 余万元从公司以借款方式领取用于个人花费,并将大量资金用于在澳门和缅甸的境外非法赌博活动,另外 1097 余万元用于归还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借款,其余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和运转支出。同时,被告人尤新存也未能按合同约定给群众办理所购商铺的产权证明。在支付部分租金后为逃避追究,尤新存潜入缅甸境内躲藏,后被公安机关通过上网通缉和境外司法部门合作抓获归案。

巧舌狡辩难逃法网

面对指控,尤新存辩称,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潜逃,是在境外做生意。

尤新存显得思维清晰,口齿伶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尤新存认为,自己没有诈骗企图,常去缅甸是因为公司想在那里开办博彩业,在境外赌博都是小范围的、合法的。赌博所用的钱有些是自己的,有些是从公司借的,但之后都会很快还给公司。

尤新存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

——被告人尤新存不是本案中犯罪的主体,售房合同是恒星公司与业主所签,而不是尤新存个人的行为;

——被告人尤新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恒星公司确实是开办了医药超市,只是因为各种客观的原因,造成了业主的房产证难以办理,及租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

——恒星公司在销售恒星大厦时办理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公证手续,被告人尤新存客观上没有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是在兼并实际上被解除、查封的解除已成必然的情况和中国银行解放路支行允许销售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的销售行为;

——尤新存去境外是联系合作项目和筹措资金,而不是潜逃。

公诉人对此一一进行反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尤新存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查证:

——虽然恒星公司在当时确实已经与古城公司谈好解除兼并的事情,但事实上法院的查封并没有解除,而且银行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将已经抵押的大厦进行销售;

——恒星公司收取的售房款 6000 余万元,实际上到期返给业主的租金只有 300 余万元,而被告人尤新存个人就将 2600 余万元进行赌博等挥霍;

——至今没有证据显示恒星公司为业主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而且 6000 余万元都基本无法追回;

——根据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尤新存及恒星公司相关负责人一个多月联系不上,说明被告人尤新存等根本没有诚意解决业主的问题,而是逃避追究,潜逃到境外。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尤新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且不是潜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诈骗不是被告人尤新存个人的行为,法院查证,恒星大厦商铺的销售合同均是以恒星公司的名义签订,且诈骗赃款大部分由恒星公司使用。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唯被告人尤新存属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应依法予以惩处。”

2005 年 11 月 9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尤新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300 万元。

■链接■

谨防合同诈骗五花招

前日,央视《今日说法》特聘律师吕良彪在武汉给企业家上法律课时,戳穿了五大合同骗人伎俩。

 

一是瞒天过海伪造证件。有人伪造执照、专利证书,利用联营、委托种植等手段,骗取投资、货款、定金等。

 

二是欲擒故纵先予后取。说是高价收购粮食,等粮食到后,又以超标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否则,就要交高额违约金。

 

三是恶意串通演双簧。先派人到店中,声称有品牌产品低价推销,并留下联络方式;然后同伙又来到该店,说是恰巧急需这种品牌产品,等店家将货购回时,买家卖家不见踪影。

 

四是移花接木。领人到货场看货,等你交了定金后,拉货时才知,所看的货是别人的,等你再找当事人时,已杳无音信。

 

五是金蝉脱壳。请漂亮小姐、“博士”、“硕士”当道具,租写字楼,与人签订加盟店合同等,等收到加盟费后,便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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