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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不要让历史的尾巴再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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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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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

15 岁开始就读于中央音乐学院,毕业后留校工作,一干就是 30 年的顾伯良,在 1993 年响应学校号召第一批申请停薪留职时,也许并没有想到今日的困境:先是无法购得学校公房,接着法定退休不成,迁延 7 年之后却被告知“你早已自动离职”。对顾而言,一审判决已是过于沉重,二审判决亦是难料祸福。怪学校手续不全?怪自己不懂法律?也许,这不过是历史的嘲弄!遥想那个坚冰初融的年月,改革的春风吹皱一池春水,端着铁碗吃皇粮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坐不住了,饭碗是铁的,但好像却老是空的。辞职下海?风险好像太大,左右犹疑之间,“停薪留职”姗然而来。对于饱受人浮于事之苦的国家而言,这好像也不失为一个妙法:冗员走了,包袱卸了,经济活了,税收多了,一箭多雕,何乐而不为?于是,伴随 1983 、 1984 年的两个《通知》,停薪留职这个顺水人情终于将那些拿捏不定的人彻底赶下了商海。“十亿人民九亿商,还有一亿在观望,中国中国一定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蕴含了多少的民族沧桑与人世沉浮!

商海扑腾二十载,国家富了,停薪留职的勇敢者也该上岸了,只是已经人老珠黄。有人衣锦还乡,有人输得精光。于是想到了当年老单位,“薪”停了,“职”不是还在吗?但世道在变,法律也在变, 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施行, 1995 年 8 月 4 日劳动部也有了《意见》,全员劳动合同制铺开,停薪留职不再。只是,法律可以横亘在历史之中,却无法斩断历史的尾巴。就是这条尾巴,成了带血的鞭子:老单位破产倒闭了怎么办?被兼并了怎么办?出了工伤怎么办?劳保福利怎么办?或者,干脆老单位根本不愿意再接收了怎么办?一鞭一鞭抽在停薪留职者的身上,也许,他们不仅商海呛水,有些更是无“家”可归了。

许多单位拿着《劳动法》告诉停薪留职者:我们没有实质的劳动关系,所以咱们两不相欠,理直气壮而又斩钉截铁!只是,“法”虽如此,“理”却未穷。“停薪留职”是企业没有用工权,职工没有职业选择权时的无奈选择。然而,作为计划经济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在国家经济转型时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的停薪留职,都可以说是响应国家号召,分担了社会变迁的成本,为国家做了贡献的。他们就好像家庭困难时背井离乡的孩子,多年后,外面吃了苦头要回家,即使法定义务已断,父母又怎能不理?对于这些游子归家的停薪留职者,有些已经晚景凄凉,即使法律已经无法救济,国家政策也不能无动于衷。历史的尾巴不能真的成了带血的鞭子!当然,《劳动法》施行之后、特别是今天的停薪留职概念,早已经是旧瓶新酒了。

不过,问题关键还是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失业、住房、教育与养老,解决了这些问题,还有哪个停薪留职者愿意去吃那塞牙噎人的回头草?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幻想着一个“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然而,直到今天我们却还低吟着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事实上,不用面对那些已经白发苍苍的停薪留职者,我们也该好好反省一下社会保障这个不太年轻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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