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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瑛拖欠物业费一审败诉
代理律师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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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瑜 20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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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被广泛关注的著名艺术家朱明瑛与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朱明瑛被判偿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赔偿物业公司相应的损失。

原告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于 2004 年 5 月 21 日 与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但朱明瑛认为没有经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原告与非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规定》,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做出的委托行为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相应义务后,被告应支付物业管理费,故判被告朱明瑛支付所欠原告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10 月期间物业管理费 22774.56 元并赔偿原告延期付款的损失 1204.65 元。

朱明瑛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并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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