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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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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采购■ 1949 年,韩国建立了一套局部集中采购制度,后经多次改革,日趋完善。 1994 年 4 月 15 日 ,韩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成为该协议 的正式成员国。 1997 年,《政府采购协议》对韩国生效,韩国从此对外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为此,韩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对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正,并通过了新的法律,以期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韩国政府采购方面最重要的立法之一是《政府作为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令》,也称《政府采购法》,该法是在 1995 年 1 月 5 日 颁布实施的,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或“母法”。 采购机构 采购厅是韩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它是韩国财政经济院的一个副部级机构。 采购厅实质上是韩国采购的代理机构,代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部门办理由财政支出和世界银行贷款中安排的采购业务。采购厅负责价值超过 500 万韩元的货物采购合同以及价值超过 30 亿韩元的建筑工程合同的采购事务;作为地方政府的采购代理机构,地方政府各采购实体凡货物价值超过 5000 万韩元、建筑工程价值超过 100 亿韩元的采购合同,均由采购厅组织采购。 适用原则 诚实和信用原则 韩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要求,采购合同应当由平等的双方共同达成;双方应根据诚实和信用原则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通过竞争授予合同原则 韩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通过竞争才能授予某个投标企业,但是考虑到合同的特殊目的、性质和类型,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采用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和直接谈判。 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公开竞争合同 公开竞争合同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授予产品、工程和服务采购合同。 有限竞争合同 有限竞争合同是指通过有限竞争招标授予采购合同,即在一定范围内发出招标通告,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从而限定投标、评标,选出合格中标人并授予合同。 指名竞争合同 指名竞争合同是指对于有特殊规格、技术要求的采购,特邀数个企业参与投标并授予合同。 随意合同 随意合同是指当采购金额在 2000 万韩元以下,或采购内容机密等特别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条件时,可用直接洽谈的方式签约。 据《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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