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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性询问当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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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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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关于证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完善:一、传闻证据限制规则。国外的传闻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质证原则的要求是相统一的,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出庭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需接受法官的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从而辨别证言的真伪。然而,我国由于国家财力、警力的匮乏以及证人作证法律配套性措施的不完善,导致要求大部分证人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认同“传闻证据限制规则”,即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凡是可能获得言词证据同时案件确实需要证人到庭作证的,不得使用书面证言等传闻证据。 二、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我国刑诉法第 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的法律基础。在法庭上,由于法庭的特殊环境,证据调查中可能使用的主要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调查方法是明确表明询问人意向,并可能诱导被告人按照询问人的意愿回答问题的诱导性询问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规则明确禁止。 ( 沈坚 ) 江苏省张家港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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