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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辱少女精神损害赔偿难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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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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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禽兽教师”的强奸嫌犯梁某在法庭上鞠躬致歉 专家指出:未成年人被强奸案中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得到更多支持 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难以得到赔偿和保护。 “我有罪!”法庭上,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对本校校长深深地鞠了一躬,又转过身对旁听席上的家长们深深地鞠了一躬,有的家长把目光转向了别处,有的默默盯着他,眼中满含蔑视、愤怒。 本报 10 月 3 日 独家披露的广西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 14 名小学生一案, 11 月 1 日 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尽管如此,本案还是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开庭之前,由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欧亚嘉华(中国·广西)律师事务所的张树国、陆小玲律师就接到了《今日说法》栏目组、《凤凰周刊》等媒体的请求采访的电话。庭审结束后,张树国律师更是被省内外数家媒体近 20 名记者的“围追堵截”。 11 月 2 日晚 ,风尘仆仆的张树国律师出现在北京自己的办公室,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他。 庭审再现: 要求重新鉴定被驳回 梁宏贤, 1981 年生,南宁市人,大专文化。从 2002 年 9 月开始担任班主任,当时是一年级。卷宗资料显示,梁宏贤从方颖(化名)等这些孩子入校开始,就已经对她们进行了性侵犯。在 2005 年 2 月 16 日 接受询问以及 2 月 17 日 的亲笔供词中,梁宏贤都明确表述知道自己是因为强奸小学生而受到拘留,也表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他还列举了自己的罪行,强奸方颖竟达五六十次之多,林纾(化名) 40 次,最少的也有两三次。在日记中,梁宏贤也承认了自己做了伤天害理的事,变得禽兽不如。 法庭上,梁宏贤对部分指控提出异议,他认为强奸王影(化名)等 4 人的次数不对,对其中的数名学生只是猥亵,不构成实际意义的强奸,对这些学生的处女膜破裂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张树国律师认为,鉴定是在南宁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的,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重新鉴定只能再一次带给孩子们伤害。法庭采信了律师的意见,当庭驳回了梁宏贤的申请。 公诉方出示了从梁宏贤房间搜到的多张裸体照片和黄碟,梁宏贤认为自己的堕落具有许多社会因素,也曾经在日记中深深忏悔,曾经想过要改掉此恶习,只恨自己意志力不够坚定、没有毅力,做出对不起学生对不起学校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社会的事情。 强奸发生在校园 学校否认失责 梁宏贤所在的三堂镇那桐小学成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校方在法庭上表示,学校方面已经履行了职责。 那垌小学的老师大多住在学校附近,虽然是公办教师,但家里一般都还种着田。中午的 时候 老师一般都回家吃饭休息,或是帮家里干点农活。而学生中午都不回家,从家里带了饭在学校吃,午休时的秩序靠学生干部来维持。而梁宏贤多选择中午这个时间作案,校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梁宏贤的行为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犯罪次数之多也可谓“罄竹难书”,学校的复印室几乎成为了被告的专门的犯罪场所。而作为对未成受害人负有监护、保护义务,对教职工负有管理职责的那桐小学,却在这两年多时间内毫无察觉,或是有察觉却不管理,面对如此恶劣的后果,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外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被支持 本案中,代理律师为义务援助的八名原告提出了每人 30 万元的精神损害、 20 万元的处女膜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树国多年来一直关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此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就因为《刑事诉讼法》里的两个字:“物质。”张树国说。 《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 1 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打了个比方: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赔偿和保护了。 张树国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当中,尤其是这种未成年人被强奸的案例更应该得到支持。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法律瓶颈,法律界的讨论早已有之,相关的修改建议并不鲜见。 张树国说,未成年人遭受的伤害和影响是致命的、终生的,任何法律补救都无济于事。选择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虽然不能换来对被害人精神残害的完全弥补,但它体现了法的精神,体现文明执法机构以及执法者对事实的尊重以及对善良人性的尊重。“对此类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最起码通过犯罪成本的报应程度震慑着不法之徒,至少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力的最大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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