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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谨防四类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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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娜 2005-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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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外出务工者不仅无工可劳,而且辛苦多年的血汗钱也打了水漂,有人甚至一“出”而不返。而深究这一乱相的原因,商务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两套管理体制间的差异首当其冲。 对外劳务:体制夹缝中的乱相 今年 10 月 31 日,程云华捧着弟弟程云兵的骨灰回到了自己的家乡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镇程庄村。今年春季,出国到蒙古打工的是两兄弟,现在回来的却是程云华和一个冰冷的骨灰盒。 10 月 8 日 上午,为蒙古爱尔多兰多有限责任公司打工的程云兵等 7 名中国工人在拆除吊车时,吊车因过于陈旧而倒塌,程云兵等 3 人被砸当场身亡。然而,最后工程当事方仅赔偿了程云兵 28000 元人民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程云兵并没有办理正规的出国务工手续,持有的是旅游签证。 据了解,程庄村的出国务工人员大都是通过同乡或通过各种关系,设法带出境外打工,而不是通过正规途径出去的。这也是导致这起事故追偿难、赔偿金额低的主要原因。 陷阱一:高薪引诱 “我公司拟招收赴纳米比亚针织工若干名,月薪 500-600 美元 ( 不含加班费 ) ……有意者速来报名……”陈某等 238 位农民根据广播上小广告提供的地址找到 C 公司郑某。很快, 400 多万元血汗钱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落入了郑某的腰包。 陷阱二:欺世盗名 季某虽然不具备出国劳务经营资格,但假借一家有权公司的名义,公开进行出国劳务人员招聘活动,先后以季某个人名义和劳务公司名义向姚某等劳务人员每人收取 2000 至 9000 元不等的劳务费用,总计多达 40 余万元。 陷阱三:假借培训 谭庆新曾在塞浦路斯的餐馆干过几年, 2004 年回国前,与在国外的焦玲、李艳、刘志强等人密谋在国内招收劳务人员,以短期学习培训的名义骗取签证后安排出境务工,从中非法牟利 380 多万元。 陷阱四:非法项目 孙某等人承包了某镇一家信息中心,在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与缅甸 JS 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 7 公里 公路工程合同,并从国内招收 63 名劳务人员,收取出国劳务费用 91.08 万元。 近年来,打着“劳务输出”的幌子,收取高额费用,通过旅游、考察等名义外派劳务人员,最终导致劳务人员出国后无劳可务、非法滞留等事件屡有发生,甚至有的出国务工者交了巨额费用后,仅仅是出国旅游一圈就算完成了“出国打工”的全过程。 针对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相, 11 月 1 日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共同开展打击对外劳务合作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九部委联合执法,对劳务市场来说是一件幸事,而这其中更让人关注的是商务部和劳动部的联合,因为,一直以来商务部与劳动部两套管理体制在对外劳务合作上的差异就多遭诟病。 “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混乱,问题不是出在对外劳务的法规本身,而是管理体制有问题。”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经营研究部主任邢厚媛一语道破天机。 目前,在我国外派劳务工作机构的审批单位有两个:商务部和劳动部。具体来说就是,由商务部审批的各级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和劳动部门审批的境(海)外就业中介机构共同进行对外劳务输出。 “两个部门各有一套管理体制,形成了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为代表的商务部管理体制和以《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为代表的劳动部管理体制并存的情况。虽然一个叫“对外劳务合作”,一个叫“境外就业”,其实质是一样的,是两块牌子做同一件事。”邢厚媛解释说。 谈到对外劳务市场的出路,邢厚媛研究员说道,“商务部和劳动部实施的是两套不同的政策法规,应把两套法规统一,并设立更高的法律体系。如果不能出台《对外劳务合作法》,最好也能有国务院的《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出台。” 商务部的宋刚、童剑锋两位研究员在商务工作研究中也指出,一个门槛高,一个门槛低,企业肯定是避高就低、避重就轻,企业可以在两套体系之间进行调整,因此并不害怕政府的监管和约束。那么市场的混乱也是不可避免的。 商务部与劳动社会保障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区别 商务部 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企业必须在近 3 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过外派劳务人员,人数不少于 300 ,企业注册时间在 3 年以上。 备用金管理制度:申请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企业交纳 100 万备用金。 审批程序:初审时间为 10 天,复审时间为 15 天。商务部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有效期 6 年。 对私营企业的管理: 2004 年 7 月,商务部开始将对外劳务合作领域逐步向私营企业开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市场准入条件:劳动部市场准入条件较为宽松,仅要求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备用金管理制度:劳动部要求申请人交纳 50 万备用金。 审批程序:劳动部初审无时间限制,复审为 60 天。 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早在两年前,劳动部已经允许私营企业从事境外中介就业活动。
■ 专家提示 ■ 如何识破和规避陷阱 是否有经营资格 经营资格是否是商务部或者劳动部审批的,而且,这些经过审批的公司和机构必须自己经营,是不能进行任何挂靠的。对此,对外劳务合作专家 姜爱丽 教授也表示,一定要让劳务公司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境外就业中介证书》。 辨别劳动合同真伪 劳动合同是识破陷阱的关键。没有签署合同之前是不能交钱的,正规的公司在和务工人员签署合同之前已经和国外的业主签定了合同,一定要向其索要这份合同查看。另外,一定要上网查看标准的合同范本,以此来判断真伪。 费用标准问题 还可以通过费用的金额来判断。外派劳务中介收费标准有明文规定,如果可以讨价还价的中介公司肯定是违法的。服务费不能超过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 25% ,如果是到第三世界国家,服务费不能超过 15% 。 对于国外的了解, 姜爱丽 教授指出:“要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劳务所在地的劳务市场准入法律和政策,对能否进入该国从事劳务心中有数。”而且,邢厚媛研究员补充说:“外国人不能直接来招聘。如果有人称其亲戚在国外,可以办理,也不能相信,往往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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